返回

王健全:《觀念平台》證期局專業執法,監管作為殊值肯定

  大聯大公司於今年2月初完成公開收購,順利取得文曄公司30%股 權而成為該公司最大股東後,文曄公司董事會隨即先於2月15日提出 私募乙種及/或丙種特別股、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詢價圈購等三項 股東常會增資議案,復於2月21日通過與祥碩公司換股的策略合作案 ,表示「預期透過更緊密之業務合作,結合雙方所長,掌握市場資訊 ,整合上下游技術、產品、服務等資源,提升附加價值並強化競爭力 ,將有助於提升雙方公司營運績效與獲利」;惟金管會證期局認該換 股交易發行新股的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已於3月18日發布新 聞稿表示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筆者先前曾為文表示,文曄公司為半導體通路商,透過換股與特定 上下游業者建立更為緊密的關係,雖然可能強化雙方的綜效安排,但 同時亦難免造成其他上下游業者的疑慮,如此一來,是否最符文曄公 司的經營利益,其實見仁見智。撇除此點不論,文曄公司預計透過換 股發行1.71億股予祥碩公司,將使其股本膨脹近29%,如果之後的股 東常會又通過增資議案,文曄公司的加總股本膨脹程度將逾50%,原 有股東的持股比例勢必大幅遭到稀釋,此舉不免讓人聯想,文曄公司 董事會所為換股決策以及所提增資議案,會不會只是藉著策略考量的 理由,而實意在強化管理階層的友善持股。

  於我國現行法制之下,換股交易只要董事會即可決策,無須提交股 東會討論,因此成為管理階層引進友善持股的方法之一(先前日月光 公開收購矽品乙案,矽品即係透過與鴻海換股嘗試引進外援;然最終 因授權資本額不足,尚須召開股東臨時會修訂章程提高授權資本額而 未果)。董事會基於其策略綜效之考量,與他公司進行換股,其決策 固應予以尊重,此所以在現行證管法令上係採「申報生效制」而非「 事前核准制」;惟換股交易必然導致股本膨脹,對於股東權益難免有 所影響,從而,證管法令仍然要求從事換股交易的公司,其管理階層 必須充分揭露有關換股交易之重大事項,載明於相關申報書件,以俾 股東及投資人得以知悉換股決策之合理性,其遵法才屬完備。

  細繹此次文曄公司與祥碩公司的換股交易,在該二公司所公告的公 開說明書中,確實有若干事項,其說明未盡充分。舉例而言,在有關 換股所能帶來的綜效方面,雙方公司於公開說明書所作描述,恐僅泛 泛,未能讓股東及投資人得有充分的理解;在換股比例的決定方面, 董事會決議日前一方公司股價顯著上揚的因素,有無為雙方公司納入 考量,不甚明確;另外,一方獨董同時身任他方經理職務,是否涉及 利衝迴避,直接攸關股東權益有無獲得充分保障之顧慮,凡此疑義, 均有進為揭露以釋群疑之必要。

  股東權益的保障,是公司治理所追求的聖杯,換股的交易,在目前 法制上,固然並未要求董事會提交股東會作出決策,而直接委諸董事 會的經營判斷,然而,董事會仍應本其應有之注意,將換股交易來龍 去脈的重點向股東及投資人交代清楚,此為證管法令所責成的揭露義 務,亦為主管機關執法所著重的面向。本次金管會證期局站在監管高 度,本於職權認定文曄公司與祥碩公司間之換股交易申報書件應記載 事項不充分,因而作出停止申報生效的決定,值得吾人給予高度肯定 。

作者:王健全/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三所研究員兼副院長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A6/名家評論  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