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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慧欣:《促產條例》將落日 藉機回歸公平市場,工商時報

作者:顏慧欣 (本院助研究員) 原刊登:工商時報 - A7 / - 2008/02/17 由於《促產條例》即將在2009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儘管對於實施至今長達十六年的促產條例,經濟部與財政部對於是否應續以租稅獎勵方式提供產業優惠,仍互有堅持,然而,根據經濟部工業局之規劃《產業創新加值條例》預計將取代《促產條例》成為未來十五年我國另一項重點產業租稅獎勵政策。從國際租稅政策的角度,我國租稅獎勵政策應有何種政策思維與內涵,刻正已引起各界注意與討論。 國際間對於國際租稅競爭概念的討論,主要源於OECD於1998年出版「有害租稅競爭」(Harmful Tax Competition)報告,該報告中對於OECD會員國競相以租稅優惠手段吸引「外人直接投資」(FDI),認為租稅優惠措施除了影響投資者選擇投資落點的決策外,進而影響全球資源的合理分配與有效運用;同時因投資者可能利用國家提供優惠租稅環境,達到逃稅或避稅結果,而影響其他國家稅基流失。 該份報告將「有害租稅行為」,定位為所謂的「租稅天堂」及有害租稅優惠措施兩個類別。「租稅天堂」係指以零稅率或優惠租稅環境吸引金融服務等活動的移入,例如巴哈馬、百慕達等地區,此等國家或地區多半提供企業或個人相當寬鬆且保密的資金運用管道,故企業或個人可利用此一管道移轉其所得,以達到避稅目的,因而此等國家的政策成為OECD報告主要譴責對象。報告中並表示,此等會員倘未能有效修正其政策,其他會員可對其採行防衛性的措施予以制裁。 至於第二種有害租稅優惠措施部份,係指一個國家採行某種租稅優惠或保護措施,但該措施可能對其他國家的稅收產生負面效果。OECD報告認為,一項租稅優惠措施是否會構成「有害的」,可以從其有效稅率是否過低或為零、租稅優惠措施受益者是否限於國外投資者、是否缺乏透明性、缺乏有效資訊交換,以及其他如操縱稅基範圍、對外以低稅率作為號昭等等因素來判斷。從OECD報告可以觀察出,其主張國際間不論會員國與非會員國,應避免採取使用有害的租稅獎勵來扭曲租稅結構與影響全球資源公平分配。 我國雖然不是OECD會員國,原本不必對OECD演化中的理念有所關切。然而,租稅獎勵措施涉及國家重大施政考量,尤以施行長達十六年的《促產條例》,仍是以明訂一定施行期間的「契約立法」方式呈現。因此在施行期間未屆滿前,均難以作出限縮租稅獎勵效果的修正。從而在《促產條例》於2009年底施行屆滿之際,租稅獎勵措施的何去何從,當然是一項厥為重大的施政考量。 鑒於我國自1998年開始實施兩稅合一,亦即公司階段所繳納的公司所得稅額,均可作為個人股東獲配股利的扣抵個人所得稅之用。從而公司階段的五年免稅、研發或自動化生產設備等已減免公司所得稅,嗣營業盈餘分配與個人股東時,就投資利得的稅負計算毫無實益,故當初制定「獎勵投資條例」或接續的《促產條例》在免除對企業盈餘重複課稅的主要立法理由,在實施兩稅合一後已不存在。此等公司租稅獎勵措施在兩稅合一制度下不見其益,卻徒然增加徵納雙方的作業成本。換言之,財經兩部在折衝因應《促產條例》的落日,不宜忽視我國已施行兩稅合一的重大前提。政府更應藉此機會深化整體性的投資環境,並擴展視野至全球兩稅合一國度,以訂定公平競爭的市場紀律,而非對不同產業在租稅待遇上再續以不同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