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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全:海外追稅 當心呷緊弄破碗


  隨著「巴拿馬文件」公布,全球的政商名流、企業家利用避稅天堂來節稅、避稅,企業認列海外盈餘卻暫時不用繳稅的作法,因明顯違反租稅的公平正義,引發各界撻伐。


  為此,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及時代力量均呼籲財政部重啟修法,針對《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與之4加以修正。其修正重點主要為:第一,境外公司新增課稅:國內企業設境外公司若實際於台灣執行業務,並設有執行業務處所(PEM),就須視為國內營利企業依法課稅;第二,國內企業認列盈餘予以課稅:境外公司(CFC)分配給國內企業之盈餘,無論有無匯回台灣,均需計入國內企業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但在實際操作上,針對PEM或CFC課徵有其困難。第一,目前台灣僅和30個國家簽訂全面性租稅協定,並未全面與其他國家或租稅天堂(如巴拿馬)簽署租稅協議及資訊交換協定,未來海外稅務資料的取得與查詢相當困難。第二,CFC和PEM有認定上的困難,若無法設計良好的機制與標準,可能發生重複課稅的情況。第三,企業認列海外的未分配盈餘必須課稅,會降低其後續投資、永續經營的能量。


  第四,為避免公司帳簿公開而須面對稅務單位監督,企業上市櫃誘因會降低。F股回台上市可能被視為台灣公司而課稅,也影響回台上市意願。


  第五,國內證券投資中的外資稅率遠低於內資稅率,此作法會提高假外資避稅的誘因。目前外人投資台灣的盈餘分配扣繳稅率僅需繳納20%;反之,台灣本地大戶、中小企業主的投資獲利最高卻須繳45%的綜所稅,加上兩稅合一的股利減半,健保加徵2%等,導致內外資的稅率差距超過30%。這也使得企業往往為了避稅,選擇化身為外資。


  有鑑於此,雖然當下民氣可用,修改《所得稅法》來降低企業的避稅行為,確有其必要性。但須明確定義課稅範圍,加速和各國簽署租稅協議,以及考慮所得稅內外資的衡平性等制定完整的配套機制。


  同時,如能進一步考慮企業海外盈餘匯回台灣「實質投資」,予以免稅或減稅的優惠,使修法更貼近企業的營運模式,才能有效執行。否則,呷緊弄破碗,未能妥善規畫,不但無法落實租稅正義的目標,反而會造成資金外移、國內資本市場失血的窘境。過去證所稅倉促上路,草草了結的殷鑑不遠,值得三思。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王健全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