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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儷容:《名家觀點》金融商品 快設風險分級制


  近年來在人民幣穩定升值期間,銀行業者熱銷押注匯率單一走勢的衍生性商品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成為各家銀行的金雞母,但投資人嚐到甜頭之餘,卻忘了匯率風險。
  2014年2月中下旬,人民幣開始重貶,在槓桿效應及TRF契約通常長達兩年,許多企業陸續蒙受龐大損失。據報載,購買人民幣TRF蒙受巨額虧損約近百名台商,恐掀倒閉潮。金管會預估TRF總損失約新台幣40億元;而惠譽在2015年12月進行情境測試估算,若人民幣貶值至7元兌1美元,F總損失可能達新台幣790億元。另一方面,有許多業者因銷售TRF不當,成為金管會的金檢、處罰對象。
  事實上,匯率變動甚大,極難掌握。近一、二十年來,全球化盛行,針對一般經濟預測,預估未來一年已屬極限,難度已甚高,更遑論涉及各國間相對變數的匯率,預測更是不易。筆者之前負責經濟預測工作時,在許多演講場合,即常建議投資人莫要對匯率產品進行投機交易,要專心於本業,而將國際貿易中可能面對的匯率風險,透過相關金融商品進行避險。TRF具有複雜難懂、投資人獲利有限、虧損無限及高槓桿倍數特性,最要命的是,其契約通常達一年、甚至兩年之久,會出現問題實屬可料。
  近來TRF自救會提出訴求,建議金管會下令停售TRF等複雜衍生性商品,調整專業投資人認定標準,介入協商每一受害個案。針對這些受損者的呼籲,金管會1月下旬公布新一波TRF整頓措施,包括禁止銀行以再賣一個TRF方式讓客戶「以債養債」,對九家銀行開出罰單,並首度鎖定19銀行限制承作量。此外,金管會王主委3月初表示,專業投資人認定可以檢討,但停售商品在國際間恐無前例。為化解爭議不斷的TRF客訴,金管會允諾修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讓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等專業法人,也可以透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爭端。
  綜上,停售商品確實對金融產業發展會有重大影響,惟金融穩定亦相當重要,究竟促進金融產業發展與穩定金融之金融監理,兩者間如何兼顧?
  目前許多金融產業較發達的經濟體,通常以相當開放的負面表列進行監管,譬如香港以負面表列方式進行監管所可能出現的問題,與台灣以正面表列監管所可能出現的問題,相去並不多。惟要注意的是,香港對金融從業人員採用高標準規管,使其在負面表列這種較為寬鬆的業務限制下,增加犯規所將付出的代價,如吊銷牌照、難以再進入金融範疇工作領域等。
  就TRF銷售而言,銀行業務員針對因購買TRF出現虧損的客戶,說服其簽新約,並提供權利金補貼部分虧損,導致客戶曝險部位越演越大,以及未充分揭露商品內容及風險、資格不符人員協助銷售相關商品等,皆屬不當之行為,應予嚴懲。
  但另一方面,許多公司具有財務部門與專業人員,對於其投資損失理當自負其責,除了協助追究銀行銷售缺失外,若政府介入太多,難免演變成類似大陸之剛性兌付惡習,導致投資人喪失風險意識的後遺症。
  當然,相關監理仍有許多改善空間,譬如若能建立金融商品風險分級認定及揭露方式等,只要認真執行,不僅有利客戶投資抉擇及保護,對於金融機構推展業務當亦屬正面,相信有助於我國金融產業健全穩步發展。
(作者是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2016-03-16/經濟日報/A4版/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