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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淳:名家觀點/制訂數位貿易規則 台灣不能缺席

  隨著數位貿易的普及,未來全球貿易的主角已經不限於貨物、資本跟人才,更即於網路使用及「資料」(data)的取得、利用及移動。性質不同,市場開放及貿易障礙的類型也不一樣。因制訂於1995年的WTO多邊貿易規則對數位貿易雖有著墨但很不足,因此近年來美、歐、中三強都在爭取制訂下世代數位貿易規則的主導權,眼下政府必須積極作為,才能有效參與下世代規則的討論。

  先看國際上數位貿易規則的推動方向,美、歐、中三強分做三個集團:美國主張自由開放、兼顧隱私個資;歐盟重視隱私個資、兼顧自由開放,而中國大陸則是強調尊重網路監管主權、主張規則應以協助發展為主。

  現階段幾乎所有全球性的數位貿易公司都是美商,加上美國服務業貿易一直享有高額順差,因而從過去的TPP到上月才公布的美日數位貿易協定中,推動的規定都是以降低各國限制為目的,包含確保自由上網及選擇App的自由、允許資料跨境自由流通、移除要求數位貿易業者將資料、投資與技術落地的「強制本地化義務」等(例如FB一定要來A國設分公司及資料中心)。這些原則都允許因隱私個資考量而予以例外限制。按法律解釋「原則從寬、例外從嚴」的法理,可看出美國的優先順序。

  至於歐盟,雖然在與日本、加拿大等自由貿易協定(FTA)中也有數位貿易條款,但對消除障礙與限制的內容相對輕描淡寫,卻十分強調於2018年生效的「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法」(GDPR)的適用。在GDPR下,資料跨境傳輸是採「原則禁止、例外允許」模式,跟美國立場正好顛倒。

  最後是中國大陸,主張應以數位貿易發展及便捷化為規則推動主軸。具體而言,大陸認為國際努力方向應該是協助開發中及低度開放國家參與數位貿易為首要目標,致力於消除數位落差、融入全球數位貿易,以促進其經濟之發展。與此同時,大陸在不同場合多次指出國際討論應以尊重各國「網路主權」(sovereign internet),以及考量資料安全及隱私保護等需求下進行。言下之意就是資料落地、流動限制、網路使用管制這些問題,不容國際規則指指點點。

  嚴格而言,美歐推動的規則內容其實類似,但優先順序及重點有所不同,但在性質上都是屬於「法規制度障礙排除」類型。反觀大陸則屬於高舉尊重各國監管權力之下,促進數位貿易發展的性質,各自都吸引了不少粉絲國加入。

  如前所述,美歐中的立場與主張都契合了其國家利益。美國利益眾所皆知,而歐盟則反映出其公民社會對於隱私、個資保護的期待及優先性,以及其對美系公司壟斷、美國政府窺探個資案例的戒心。大陸目的也很明顯,就是「有錢大家賺、其他莫多管」的態度。其近年來網路監管程度持續加大,其2017年生效的網路安全法,更是與美國主張格格不入,自然不能接受美國所主導的規則制定方向。

  從民主體制、社會發展、政治經濟思維等方面而言,台灣無疑會更接近美國立場。但另一方面我國個資隱私保護近年來也大量引進歐盟思維,同時產業利益或許也需要協助及便捷化,因此三強立場某種程度可謂在台灣匯流對抗。但問題是這些政策散落各部會,急需統合協調。眼前當務之急,是先建立更明確的主政機關與協調機制,第二是多面向釐清我國在數位貿易的綜合利益,才能有效參與下世代規則的討論,確保國家利益。

作者:中經院WTO及RTA中心副執行長/李淳
資料來源:2019-11-1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