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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中書:《名家觀點》紛紛擾擾的證所稅


  近年來證券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證所稅)的議題又再度成為社會各界的焦點。回顧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證所稅是否應課徵」反覆的出現在時間的軌跡中,其中以民國77年的復徵引起社會最大的動盪。當時財政部宣布恢復課徵證所稅,結果引發股市19個交易日無量下跌。101年3月28日財政部召開財政健全小組會議,將證所稅列為優先議題,再度掀起證所稅的波瀾。


  一國的稅率結構將決定這個國家資源的分配,資本市場稅率結構更是影響資本市場的長遠發展。1980年代開始我國在推動利率自由化政策時,為了營造貨幣市場的深度,讓市場能夠效率的反應資金供需價格,當時政府在新金融工具、操作及稅制的結構上給予前瞻性的規劃,使我國貨幣市場成為亞洲各國所稱羡的市場。


  目前在討論證所稅相關議題時,我們是如何規劃我國資本市場的願景?這些稅制有利於達成該目標嗎?民國93年我國證券市場成交值在亞洲排名第二,103年下降至第七;證券市場市值93年亞洲排名第五,103年滑落到第九。未來我們是如何期許我國資本市場在國際市場的發展與定位?


  世界各國對證所稅的處理並非一致,美、英等國個人須課徵證所稅,而鄰近的星、港、菲、馬與中國大陸等國則免徵個人證所稅。到底那個制度較適合我國?個人以下列幾點討論:首先,就證券交易的相關負擔而言,若將我國證券交易之相關費用除以日平均本金,民國103年為8.42%,相對的,香港為4.53%、新加坡為2.71%。


  其次,在101年證所稅復徵宣布後,股票市場成交值明顯下滑,且大額(1億元)成交金額或人數更明顯下降。再者,就實際稅收而言,證所稅復徵後101年至103年證交稅明顯異常短收。若以我國自79年之後股票指數在4,000點至10,000點之間波動,要藉由證所稅獲得可靠的稅源並不容易。


  最後,就「租稅正義」而言,101年4月財政部官網說明:「我國雖無資本利得稅之名,惟有針對資本利得課稅之實,包括證券交易稅相關資本利得之課徵規定」。「目前股票出售時,課徵0.3%證券交易稅……足見現行證券交易稅中已有內含對證券交易所得分離課稅」。100年12月9日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93號:「查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立法理由,係為簡化證券交易所得之稽徵手續並予合理課徵,以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提高證券交易稅稅率方式,將原應併入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止課徵」。目前股票出售時,只對賣方課徵0.3%的證交稅,不對買方課徵,意義上應符合證所稅精神。


  原證交稅已含證所稅精神,目前證所稅的討論,個人不瞭解為何要更改國人已習慣、且稅收又穩定的稅費制度?新版無論是千分之0.5或千分之1的證所稅,其實質稅收效益為何?稽徵成本為何?投資人所擔心的問題如何處理?股息、股利的課徵方式是否有助於長期投資者與資本市場的發展?為何健保補充保費與未來可能推出的長照保險費用要加諸原已負擔過高的資本市場?如此扭曲資本市場,如何營造資本市場的國際競爭力?不要忘了,資本市場是關係著產業營運與國家長期發展的重要市場。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吳中書

資料來源:2015-09-17/經濟日報/A4版/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