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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慧欣:《名家觀點》保護台商 別讓投保協議睡著


  就如同目前的節氣,兩岸最近也是多事之秋,服貿協議爭議迄今未止,台商投資糾紛又頻傳。過去幾個禮拜,陸續發生成都太百案件及上海神旺大酒店租約紛爭等幾件大案,似乎意味著台商到中國大陸投資的風險,並未因兩岸投保協議生效,而獲得明顯改善。社會普遍懷疑兩岸協議效果,政府有必要善用投保協議,除保障台商外,也提升大家的信心。


  兩岸投保協議在2012年8月簽署,今年2月正式生效。內容包括基本投資待遇之要求、徵收補償條款、投資紛爭之協處機制等。雖然投保協議未如國人期待納入所謂「國際仲裁」機制,處理台商與當地政府紛爭,其實不論是兩岸創設的「協處機制」或國際仲裁,都只是確保當地政府遵守保護投資人與投資權益義務的最終手段。


  兩岸投保協議的核心價值,不在於紛爭能否透過仲裁解決,而在於透過協議中所建立的投資待遇義務,促使兩岸雙方(特別是中國大陸!)嚴格遵守並落實。在使用最後手段前,仍有許多空間可供政府利用,主張我方權利,這才是兩岸投保協議能否發揮功能的關鍵。


  兩岸投保協議第3條明確要求中國大陸當地政府,應採取合理必要措施,保障台商及其投資權益;採取的措施應符合公平無歧視與正當法律程序。在近幾起台商糾紛案件中,中國大陸政府可能已有疏於遵守第3條相關義務。


  下一個問題是,中國大陸的何種行為有違反投保協議的疑慮?兩岸投保協議主要在規範地主國政府與投資人間的紛爭,亦即只有台商在中國大陸面臨之糾紛,涉及中國大陸政府公權力行為者,我方才能依據兩岸投保協議第13條所規定的友好協商、協調或協處等管道,由兩岸相關行政部門甚至兩岸經合會,介入處理爭端案件。


  目前台商的投資糾紛似乎多為私人契約爭議,但其實亦與當地政府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從而與兩岸投保協議並非完全無涉。從國際上曾發生的投資爭議來看,地主國公權力對於不法行為「該作為而不作為」,導致外國投資人投資有損害時,也可能構成違反前述「合理保障」義務。法院、警察等行為也都被視為公權力範疇。


  因此,太百案成商集團強行占領商場的不法行為,當地政府、警方是否有合理保護台商財產?又成都法院判決拖延三年都無法出爐,也可能構成剝奪投資人司法救濟權利。另外,上海神旺飯店的租約紛爭,當地警方是否有積極制止黑道人士癱瘓飯店經營的不法行為?在釐清這些問題前,恐怕不宜直接論斷這些案件為單純私人糾紛,與兩岸投保協議完全無關。


  特別是,若陸方公權力未能落實對台商的「合理保護」義務時,政府必須積極依據協議介入,協助台商維護權利,這才是兩岸洽簽投保協議的真正價值所在。


  簡單的說,台商多數投資糾紛表面上看似私權紛爭,實際上常伴隨公權力不行使的問題,而與投保協議的義務有所牴觸。我國政府不宜驟然以私人糾紛為由,不介入干涉,而應進一步判斷糾紛本身與當地政府公權力行為的關係。


  至少在事實釐清前,我國政府應明確表現出積極姿態,將了解是否屬於兩岸投保協議可適用範圍、以及研議有否違反協議,否則過於消極,兩岸協議只會持續地失去產業與社會的信任與支持。


作者:顏慧欣/中經院WTO及RTA中心副研究員

資料來源:2013-10-03/經濟日報/A4版/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