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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淳:《名家觀點》限制媒體 當心傷了競爭力


  立法院連續兩日審議「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修正案」,昨日傳出重大進展。其中,最引起關注的,莫過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版本中第16條到22條,對各類媒體合併設下的嚴格「紅線」皆被刪除,並以民進黨立委葉宜津提出的第16條修正版取而代之。


  新修正第16條規定,訂戶數占全國總訂戶數20%以上的系統業者,不得與無線電視、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或全國性日報合併,此外,無線電視間或結合後事業在特定媒體市場市占率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也不得合併。


  以有線電視為例,NCC原提出版本規定,只要合併後收視率超過5%就不得合併,新版修正法案已放寬許多。


  我認為,此次修法,除了回應社會關注言論過度集中問題外,還背負媒體產業和數位匯流發展責任。修正版雖較NCC版本大幅鬆綁,對媒體產業和數位匯流衝擊減低,但考量台灣媒體當前不只有內部競爭,同時面臨歐美和亞鄰國家挑戰,因此還有如下幾點需要平衡思考,值得朝野後續協商時審慎評估。


  首先,本次修法將原先NCC版本評估媒體規模採用的閱聽率,用「市占率」取代,但市占率如何定義,卻還有討論空間。以目前立法院傾向的版本來說,市占率除了可用閱聽率、報紙發行量衡量,亦可參酌廣告收入推算,對於系統業者,則以訂戶數之百分比定之。


  然而,市占率和媒體的影響力並不能劃上等號,加上科技日新月異,媒體型態不斷更新,目前所定義的市占率相對缺乏彈性。 舉例來說,過去台灣一區一家系統台,也無網路電視或數位電視頻道,當時20%的訂戶比率可能已經具有相當力量。


  但在MOD、網路電視,乃至於蘋果電視等各種新興電視平台蓬勃發展,20%門檻的意義及影響力已截然不同。若將法規定得太死,恐阻礙未來新媒體平台發展,有失衡的風險。


  此外,目前修法對內容提供者間的合併規範,傾向只要合併後市占不超過三分之一即可。雖然條件大幅鬆綁,但仍不免讓人追問,是否有實際的證據支持超過三分之一就會造成言論的壟斷。


  最後,關於「媒金分離」原則,雖然法條還留待協商,但大方向似乎已成為朝野共識。但金融業到底有什麼特殊之處,讓它成為媒體業禁忌?若因擔憂金融和媒體結合後,對民眾生活影響力過大,那還可追問,難道實體零售通路業者和媒體結合,影響力就可以小覷?


  實際上,任何產業只要有意圖影響媒體,都可能做到。因此防制的辦法,並非對特定業別投資者加以限制,而應從防火牆和媒體自律規範著手。在先進國家中,對投資人屬性、背景,也很少設下限制。


  此外,媒金分離在執行面上同樣困難重重。業者大可繞路而行,成立子公司或以交叉持股等手段投資媒體。若造成此情況,業者的投資成本和政府的監理成本均將增加,且未能達到原先防止媒體壟斷的目的。


  本次IMD世界競爭力評估中,我國外人投資已在60個國家中吊車尾,電信投資占GDP比重也只有43名,已是警訊。盼望此次修法,不以特定併購案件為目標,在避免言論過度集中和促進媒體與數位匯流投資、發展中,平衡性地修法,才能真正促進媒體的長遠健康發展。


作者:本文由中經院台灣WTO中心副執行長李淳口述,記者邱建業整理

資料來源:2013-05-31/經濟日報/A4版/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