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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京明:節電獎勵政策導致台電巨幅虧損應儘速修正


  節能減碳在油電價格飆漲下,已成為政治人物的口號,只要喊出節能減碳便可被視為政治正確的一種改革。殊不知,任何改革皆必須服從公平與效率的最高準則,如果其中有傷害效率情事的發生,就須加以抨擊。同時如果這樣的改革結果有被客觀的觀察者視為不公平的情形,就須將其利害得失加以評估,而提出其在結構上所需完成的修正。


  假如節電獎勵政策設計良好推行得當,的確有潛力可創造用戶、社會與電力公司三贏之局面,因為由成本效益分析,總成本大於總效益。本人分析過四年來此節能獎勵措施之總成本為286.52億元,總效益為361.19億元,益本比1.26,總結來說,此節能獎勵計畫具有成本效益,但成本完全由台電公司吸收(286.52億元),效益絕大部分由用戶獲得。但如今該政策因設計不當導致對台電公司與環境效益部分無法充分發揮,成本部分又完全由台電公司負擔以致該計畫成為類似所得重分配的社會福利移轉性支付政策,而由用戶享受絕大部分的效益。因此,此政策並未符合公平與效率之準則,急需修正之。


  節能獎勵政策係為最直接節約能源方式,其設計是比較住宅用戶用電度數較去年同期零成長或負成長者則可享有電費折扣,此種措施可視為一種電能商品,類似於國外電業自由化市場中之電能商品的年合約以兩個月為結算期,但我國目前卻由決策者不尊重市場機制,自行「隨意」決定節能電價折扣水準,由於缺乏市場機制由供需雙方來決定價格折扣水準,故導致資源配置的無效率與不公平現象。未來,在與智慧電表配合下,應可改為每月與去年同月比較,若一開始所選擇的比較時間愈長(如一季或半年),則可享的折扣可比選擇較短期(如一個月)來得更多一些,以鼓勵民眾能隨時有節約能源的意識,並交由嚴重受損的一方台電公司來負責設計節能方案或商品,讓用戶選擇是否參與。


  節能獎勵措施立意上來說是正面的,但是從電力系統調度的角度來看,必須要在適當的時間以及地理區位上節省電力消費,才能真正的達到產生節能效益的目的。目前的獎勵措施並無限制是在何時段、何季節與月份減少用電量,而是以去年同期月份為比較基準,僅比較總用電量上之差異,如此並無法使用戶在供電吃緊的尖峰負載時段節省電力消費,故在電力調度機組上並無法有效降低真正尖峰機組之發電成本,也無法創造電源開發與電網擴建的延緩效果,對電力系統的可靠度並無多大助益。因此,節電獎勵制度應針對特定尖峰時段或供電吃緊的地區來設計。目前這種節約能源獎勵的方式對電力公司而言是一項凈損失,在台電公司無法調整電價的情況下,又正面臨巨額的虧損,大力推行這種方案實在是雪上加霜,將造成台電公司無法永續經營實在值得商榷,應儘速修正之。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能源環境研究中心 王京明研究員

資料來源:區能源智庫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