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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淳:經合會功能 還有強化空間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經合會)今天就要舉行第一次例會。過去各界對於經合會的認知,或認為是兩岸互動的新里程碑,或視其為憲政怪獸而不以為然。經合會確實代表著兩岸經貿互動的創新,但這些對經合會的期待與指責,有些是過度渲染,有些則是非戰之罪。

 

  經合會的性質,是依附於兩岸經合協議(ECFA)之下,並做為該協議後續所必需的協商、監督並評估ECFA的執行、解釋ECFA規定、通報重要經貿資訊,以及解決任何關於ECFA的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等之組織。

 

  這種組織,非但在國際雙邊經貿協定中幾乎是標準規格(台美TIFA與台灣目前四個FTA也都有類似組織),兩岸迄今所簽訂的十餘個協議,也都有成立類似的工作小組。

 

  類似經合會的組織成為慣例,其來有自。以兩岸ECFA與後續協議所涉及的議題為例,除經濟部主管業務外,還包括農委會、財政部、衛生署等,服務貿易的主管機關更不計其數。沒有經合會,當然還是可以個別部會為單位,透過海基海協兩會,依問題性質進行協商、互為通報、解釋疑義等工作。

 

  但此時協商非但沒有效率,也缺乏跨部會與跨議題的統合協調,造成個別議題零散談判,無法相互交換支援,甚至個個擊破的風險。因此從功能面觀察,經合會是對雙方均有利、有效的安排。

 

  同時,對於各界及國會監督,若沒有經合會而任由不同主政部會進行協商,反而可能因無法觀其全貌而影響監督的有效性。且除增加實質監督的障礙外,過去立法院的研究顯示,任何需要三個以上委員會聯席審查的議題,便很難順利湊齊人數順利開會。相反的,把零散議題整合在經合會這個屋頂下,反而可以更為聚焦的強化監督效果。

 

  這樣既合理又正當的組織,之所以會引起爭議,恐怕很多都是非戰之罪。不容否認,兩岸關係的敏感性非其他國際經貿互動可以比擬,其發展方向,也更受各界注目。但經合會的職權範圍,是以經立院審議通過的ECFA第11條授權為依據;倘若其事實上逾越權限,自然有違法問題。但以目前職權範圍設定來看,是合乎ECFA授權與國際慣例的。

 

  更重要的是,國會與其他國家機制對兩岸經貿互動的監督,並未因經合會而改變或調整;無論有無經合會,都要按照兩岸關係條例、立院職權行使法與立院各委員會決議等所建構的法律架構行事。所以倘若我們認為國會對兩岸事務的監督不足,也絕非因經合會而起,解決之道也不在經合會。

 

  基於以上的利益與綜效,我們反而認為經合會的功能與職權範圍,還有強化的空間。將經濟合作列為重點,各界已不斷有呼籲。除此之外,兩岸目前透過堆積木模式,已經簽訂了如兩岸共通標準與驗證、農產品檢疫,乃至於金融與醫藥衛生等合作協議。

 

  這些協議之目的,均在於消除雙邊貿易及投資障礙,也可能直接涉及未來兩岸的貨品及服務貿易協商的攻防。若按國際間FTA協商經驗,若能一體納入經合會架構下,才能進一步取得統合談判協商的效果。

 

  透過ECFA及後續協議,以及經濟合作事項,兩岸經貿互動已然邁入一個新的階段,而若一切順利,經合會在未來幾年都將扮演兩岸經貿互動的核心平台,我們可以理解對這樣的新局面,必然有支持或反對的看法。但至少對於經合會這樣的組織而言,是在現階段對我方最合理且有利的安排,而且經合會固然關鍵,卻沒有想像中的偉大;對於兩岸議題的討論,回歸實質問題的辯證,或許才有意義。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副研究員/李淳
資料來源:2011/02/2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