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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大年:《名家觀點》善用原產地規定 落實ECFA效益

  最近財政部公布ECFA下「適用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臨時原產地規則」以及相關的行政程序,在2011年1月1日將適用於中國大陸539項以及台灣267項早期收穫的產品。對於一般人而言,這項規定可能讀起來還有些繞口,更遑論進一步了解其內涵,但此措施攸關未來ECFA之成效,有必要說明清楚。

 

  原產地規定(Rules of Origin)主要目的是確定貨品的「國籍」,就好比人出國需要護照證明自己的身分,貨品出口也不例外,也需要一文件以證明其來源地。因為在ECFA生效後,台灣產品出口至中國大陸可以享受優惠,甚至是零關稅待遇;同樣中國大陸產品出口至台灣也可以享受優惠關稅,但其他國家的產品無法享有同等待遇,所以界定原產地就顯得重要。因為如果原產地規定不周延,執行不落實,第三國產品出口至台灣,再以台灣製造名義銷往中國而享受優惠關稅,ECFA效益會因此種搭便車的方式而減損,所以有必要加以規範。

 

  原產地規則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針對完全獲得或生產的產品(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也就是完全使用區域內的材料,並在區域內完成生產、製造的產品。完全獲得之規定通常適用於農林漁牧產品,例如在ECFA中,大陸將活魚列入早收清單,而其原產地規定必須是從卵及魚苗養成,並對魚苗重量訂有上限及規定最低培育時間。這些規定的目的即是在確保活魚是在區域內培育而成,可創造足夠的附加價值。此也不難理解,因為如果在第三國養成的活魚銷往台灣後,再出口至中國大陸而享受優惠待遇,在台灣創造附加價值有限,對於台灣經濟活動也無助益,就不符合ECFA關稅優惠的條件。

 

  另一類是非完全取得或生產的產品(Not 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即不完全使用區域內的材料,或未在區域內完成全部生產和製造的產品。因為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和國際分工的深化,同一貨品可能會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進行生產和加工,因此必須制定適當的原產地標準,目前主要適用於工業產品,主要以是否在區域內經過實質轉型並且創造足夠的附加價值為認定原則。

 

  目前ECFA部分產品的原產地規定較為嚴格。例如在工具機項目,陸方要求訂定先寬後嚴的原產地認證條件,此將使台灣工具機的數控系統,不能再仰賴德、日生產,業者須在三到五年內達到自產能力。所以與其抱怨較為嚴格的原產地規定,倒不如將此視為未來我國工具機提高自製比率、推動產業升級以及健全供應鏈的契機。政府應如何因勢利導,提供合宜的輔導措施,協助產業轉型,也是必須考量的重點。

 

  綜合而言,台灣過去僅與中美洲五個邦交小國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在雙方經貿互動有限,產業分工不明顯下,原產地規定僅是聊備一格而已。目前ECFA原產地規定雖然涵蓋產品數目不多,但已針對各項產品制定詳細的規範,對我未來制定ECFA其他產品的原產地規定,以及未來與其他國家洽簽FTA,均具有相當參考價值。特別是如何在考量兩岸產業分工現況,爭取最符合我方利益的原產地規定,為未來擬定談判策略不可或缺的一環。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其他國家FTA的經驗,由於原產地規定相當複雜,許多企業對於相關規定及申請程序不清楚,無法享受優惠關稅因而減損FTA的功能。所以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政府應透過各種管道,加強企業宣導,才能落實ECFA降稅的效益。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國際經濟所研究員/劉大年
資料來源:2010-12-30/經濟日報/A4版/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