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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慧欣:《名家觀點》ECFA 不會牴觸WTO規範

  近來對於在WTO規定下,兩岸ECFA(包括目前協商中的架構協議與後續全面FTA)是否須在10年內完成九成以上貨品降至「零關稅」的問題,引起熱烈的討論;另一個延伸的問題,則政府是否能落實不開放農產品的立場。這些問題主要涉及WTO法律規範,釐清這些問題將有助於正反兩方對於ECFA討論的聚焦。

 

  首先,WTO對於雙邊經貿協定(以下簡稱FTA)中貨品降至零關稅的比率要求,涉及WTO貨品貿易總協定(GATT)第24條關於FTA應滿足「涵蓋絕大多數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要求的解釋。目前爭議所在,即是否九成貨品降至「零關稅」,方能滿足「絕大多數貿易」的規定。

 

  對於此一涵蓋率要求,無論是質或量的要件上,WTO迄今並無具體的法律規定。惟回顧GATT時代締約國審查歐體(現為歐盟)所簽訂的經貿協定時,曾提出FTA應涵蓋80%以上貨品貿易的看法。此外,WTO秘書處在2002年分析會員簽訂的53個FTA,結果顯示FTA涵蓋「零關稅」的產品比率,通常高於75%;若再加上FTA中僅「降稅」而非零關稅產品,則多數FTA整體涵蓋率介於85%至95%間。

 

  因此,一方面無法律明文規定,他方面可預期WTO會員將透過談判歷史與實際經驗所形成的標準來檢視兩岸ECFA,無論何者,目前都沒有課以ECFA必須包含「九成貨品、完全免稅」的義務存在。

 

  換個角度解讀WTO秘書處分析結果,顯示不少FTA均有5%至15%的貨品不列入減稅範圍,通常農產品為主要排除項目。以台灣的情形而論,目前有875項農產品禁止中國大陸進口,也是政府表示絕不開放的項目。按此邏輯推論,假設這875項的農產品(約占我國10位碼稅號的8%)未來全部不納入進一步降稅之列,或可推定未來ECFA將以九成左右的涵蓋率,再扣除部分工業產品的排除項目,則兩岸ECFA雖不算WTO規範下的模範生,但也難謂明顯不符WTO的相關要求。

 

  其次,對於FTA應於10年完成降稅的問題上,GATT第24條對於FTA或其「過渡協定」(interim agreement)雖無完成期限的規定,但依據GATT「第24條釋義瞭解書」,完成建立自由貿易區的時間,確實要求應以10年為度,但如時間不足時,會員可向貨品貿易委員會提出需較長期間的理由。易言之,10年完成降稅義務雖是對FTA的原則規定,但仍保留會員得因特別因素延長完成降稅期限的可能性。例如東協加一中,東協對特定敏感貨品便有15年的降稅期程;美韓FTA中,韓國對美國牛肉與蘋果的進口關稅也有15 年與20 年的降稅安排:當然這種安排係屬例外,故均僅占FTA貨品項數中的少數。

 

  綜上所述,WTO並無課以ECFA必須包含「九成貨品、完全免稅」的義務存在,而兩岸ECFA進一步自由化部分,若排除若干農產品與工業產品的進一步降稅,只要比重合理,應也不致違反WTO對FTA貨品涵蓋比率的一般看法。

 

  然而,以上說明僅限於ECFA進一步自由化的適法性分析,但我國目前「禁止進口」的措施,也就是一般所稱的「低於WTO待遇」措施,並不因此而適法,從而未來兩岸雙邊經貿關係中,將有「超過WTO待遇」與「低於WTO待遇」同時存在的狀態。這個特色或許是兩岸在推動ECFA的過程,值得政府更為重視的議題。


 

作者:顏慧欣/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助研究員
資料來源:2010-04-27 經濟日報/A4版/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