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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敬一:《名人堂》接種疫苗的經濟觀

  對於是否接受H1N1疫苗注射的思辯論點,坊間的論述大概是這樣的:如果不接種而患病死亡的機率是p,而接種疫苗本身導致死亡的機率為q,則若p小於q就應該接種;反之則不接種。這樣的機率比較不能說錯,卻沒有分析事情的全貌。

 

接種疫苗 利己也利人

 

  接種疫苗當然有減少罹病的好處與疫苗本身病變的潛在傷害,這些都是考慮接種者本身算計的私利私弊。但是,自己不得流感卻還有一項好處不是由自己承擔,而是由別人承擔。某甲自己不得新流感,就不會再有將病菌傳染給他人的可能,因此間接減少了別人的罹病率。故接種流感疫苗除了自己利害的計算之外,還有社會外部利益(external benefit)的考量。

 

  外部利益或傷害的定義是:某甲行為影響到某乙,卻未經市場機制得到獎勵或處罰。例如甲抽菸讓乙吸二手菸,就是甲對乙產生外部傷害;甲搭乘捷運以致市區交通變得較好,減少了道路壅塞,則是甲對社會的不特定道路使用者產生外部利益。前述的疫苗接種行為,顯然則是外部利益的一種。

 

自戕不罰 戕他才要罰

 

  讀者不要小看這外部利益與外部成本的討論;絕大多數政府干涉人民行為的情境,都是因為該行為產生了外部傷害。一般人民也許不曾注意:國家對於吸菸行為管制極嚴,甚至可以在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但菸酒同樣戕害身體,國家卻只規定酒後不開車,不曾對酒下任何禁令,為什麼呢?

 

  這是因為喝酒只是「自戕」,只有酒後駕車才產生「戕他」的可能性,才有國家介入的空間;但吸菸的二手菸卻是必然涉及戕他,國家介入的強度就增加了。自戕的行為不涉外部傷害,故國家不管,但戕他的行為是外部傷害,國家就會介入。通常,產生外部傷害的事個人因未能體認,而會做太多,故國家往往以課稅(如香菸捐)方式抑制之。產生外部利益的事,個人未能體認則會做太少,此時國家可能以補貼(如捷運票價補貼)的方式而予以鼓勵。外部性大到一定程度(如殺人放火),國家乾脆直接列為刑罰制裁對象。就此意義而言,刑罰像是一種對重大外部傷害行為所課的稅。

 

損他行為 要多加節制

 

  台灣有些人也許比較自私,也許未能體認其行為之外部性,某些有外部效益的事卻做太少。去接種疫苗不但利己更是利他、是修行、是做功德,因此應該鼓勵。相反的,有些事具外部傷害台灣人民卻做太多。高速公路上慢車霸佔左線,固然駕駛省去了駛回右線的麻煩,卻也增加了別人被迫由右線超車的風險。霸占左線雖然不致違法,卻是有外部傷害特性的行為,只可惜許多台灣人民不查,不知不覺間增加了別人的風險與傷害。

 

三周前左肩挨了一針,也做了件功德。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朱敬一

資料來源:2010-01-11/聯合報/A4版/要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