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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全:《名家觀點》產創條例不過 產業升級不利

備受矚目的《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因在野黨堅持反對倉促立法而胎死腹中,引起工商業界的反彈,究竟《產創條例》的內涵為何?爭議的焦點何在?為何需要儘速通過生效呢?筆者嘗試分析其內涵及澄清疑點,並提出未來推動的可能配套。

  《產創條例》為促進台灣產業升級轉型的重要政策工具,除了租稅優惠外,還包括了補助、輔導、人才資源的協助、無形資產的流通應用、產業永續發展環境的塑造,以及產業園區的活化應用等,是架構台灣邁向知識經濟體系的關鍵。

  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民國98年12月31日落日後,如果《產創條例》未能及時銜接,將形成政府對企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創新研發的租稅獎勵「空窗期」,對於吸引外商來台投資及激勵本國廠商的研發投入,帶來重大的不確定性,並影響政府的公信力及企業的投資信心。

  另一方面,若干人士擔心《產創條例》的實施大開租稅漏洞。事實上,基於財政拮据的考量,過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租稅優惠已大幅刪減,只保留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營運總部及國際物流中心等四項抵減獎勵,為國庫省下至少數百億元的稅收損失。

  上述四項租稅獎勵,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抵減具高度外部性,是產業升級轉型驅動力,在金融海嘯後,多數OECD國家不但未減少獎勵,反而大幅增加支出與優惠,台灣如反其道行之,予以刪減,勢將損及整體產業的創新活力與長期競爭力。

  營運總部的獎勵,係鼓勵企業根留台灣、布局全球的設計,有吸引資金回流、連結國內供應鏈及創造就業機會的考量。自民國91年實施以來,促成了4,082億元資金的回流及支撐60萬人左右的就業。

  就目前相當受抨擊的《產創條例》第30條,全球國際級跨國企業在台設立營運總部按15%課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言,這些國際級跨國企業(必須為全球500大企業)對台灣吸引外資有很大的外部性及宣傳效果,如新加坡政府即有意爭取宏碁集團前往設立營運總部。其次,如聯邦快遞(Fedex)或英代爾(Intel)選擇在台灣落腳,對台灣投資環境的鼓舞、吸引外資的號召力將不言可喻。

  而且台灣營所稅已規劃降至20%,國際級企業營運總部按15%課稅,只有多出5%優惠,且不能再享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功能性抵減獎勵,加上須新增100億投資或創造1,000人以上就業機會,其外部效益及產業關聯效益將遠大於租稅的損失。

  至於《產創條例》為富人減稅或圖利財團的批評也有澄清的必要。首先,台灣已實施兩稅合一的稅制,亦即公司階段的減稅,再將利潤分配給股東,股東仍須課綜合所得稅,所以在納稅季節時,上市公司董事長必須變賣股票繳稅就是這個道理。加上最低稅負制的實施,個人最少須就其基本所得額繳交10%的綜合所得稅,大股東仍須繳納相當的稅負。

  其次,《產創條例》是否獨厚大財團?事實上,過去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不分規模,只要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且從事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投資均可享受抵減優惠,不至於歧視中小企業。不過,中小企業因為研發、人才培訓投入經費較少,故申請及享受的獎勵亦不如大型企業。針對此一盲點,在新版的《產創條例》中已針對服務業研究發展活動做更精確定義,使中小型服務業可以在研發上享有更多的獎勵。另外,《產創條例》另有補助、輔導的設計,主管部會視需要即可編列預算針對其轄下中小企業進行補助、輔導,反而更有利於中小企業的升級與轉型。

  整體而言,經濟雖已逐漸好轉,但在景氣復甦正式確立前的「無就業復甦」依然存在。在失業率仍居高不下,多數民眾加薪無望之際,自然對政府為企業減稅的動作憤憤不平。因此,未來《產創條例》協商時,政府如能同步正視對中低收入族群的補助、中小企業的輔導、青年族群就業媒合的設計,並加強對租稅獎勵審核及園區土地變更的嚴謹把關等更周延的配套,如此才能降低民眾的不良觀感,進而支持《產創條例》的順利過關。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王健全

資料來源:2010-01-15/經濟日報/A4版/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