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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淳:《名家觀點》 兩岸經貿協商 有急有緩

  政府與社會各界對推動兩岸洽簽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有許多不同意見,這些討論往往因觀察點不同而無法聚焦。其中一個關鍵,或許是大家對綜經協定在理解上的差異。為此,我們可以從世貿組織(WTO)規範與國際經驗的角度,對綜經協定有些理性觀察。

 

  綜經協定也好,CECA也罷,基本上都是一種建立兩個或以上國家之間「自由貿易區」的雙邊法律文件。國際間建立自由貿易區有幾種可能的方式,一種是「一步到位」,透過一次性簽訂包山包海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CECA)甚至「經濟合作夥伴關係協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EPA)達成;另一種是「分階段到位」,先簽過渡或框架協定,再逐步(WTO的原則規定是十年內)完成關稅、服務貿易開放與投資保障等個別協定。

 

  在國際經驗上,協定名稱與一次或分段到位的策略沒有直接關連。FTA可以分階段完成;中國與智利簽訂的FTA,就是先完成貨品FTA協定,再進行服務貿易與投資協定的談判。綜經協定也可作為一步到位的協定,新加坡與印度所簽訂的新-印CECA就是一例。至於報導所稱兩岸可能採取的東協模式,則屬於分階段到位,例如東協與韓國、中國及印度簽訂的綜經協定(亦即所謂東協加一CECA),就是先簽框架性協定,再逐步完成個別議題協定的談判。換言之,建立一個自由貿易區所需法律文件的名稱、洽簽方法及議題先後順序,原則上是由雙方依需要決定,與協定名稱無關。

 

  基於兩岸的特殊性,目前許多意見似乎是認為以分階段到位為宜。當然,綜經協定、CECA或EPA協定與傳統的FTA仍有若干差異;綜經協定或CECA是以關稅優惠與服務投資市場進入開放為基礎,再加上許多經濟合作事項的經貿協定;亦即本質上綜經協定是一種FTA,但更重視締約國間就經貿事項更密切的互動與合作。

 

  WTO規範所重視的,也不是協定名稱與到位策略,而是這個自由貿易區中的貿易是否更自由化,因而無論那種形式,最終都須達成涵蓋絕大部分的貿易,及比雙方在WTO的承諾更開放的結果;只不過考量現實,WTO允許這個結果可以分階段到位。也只有在符合上述條件下,一個自由貿易區中的雙方,才能給予彼此較其他國家更為優惠的貿易待遇,而無需遵守WTO的最惠國待遇。

 

  由於兩岸都是WTO會員,自然也需遵守上述規定,這些WTO規範就成為兩岸推動綜經協定的條件與基礎。以石化業為例,若兩岸未在分段到位的策略下先簽訂綜經協定的框架性協定,則縱使兩岸給予彼此石化原料零關稅優惠,其他WTO會員也將依據最惠國待遇原則,主張享有此一優惠,此時給予優惠的目標便無法達成。但簽訂框架協定後,即可透過所謂的早期收穫條款,先就急迫性項目給予優惠。當然,早期收穫條款的優惠,在形式上是雙方享有,但透過優惠項目的選擇,可達到單向優惠的利益。此外,由法律規範角度,框架協定也可將投資保障協定、商品檢驗相互承認協定等協商的起始時間表明確納入,成為具拘束力的時程。

 

  兩岸洽簽綜經協定的利益與衝擊已有許多論述,但有一點特別想指出的,就是可能導致向中國傾斜的問題。對此,台灣可在推動兩岸綜經協定的同時,積極推動與其他國家的FTA或CECA協定,以建構區域性乃至於全球性自由貿易區網絡。此舉除能降低對中國市場的依賴,也可化解社會的疑慮。當然,過去台灣發展國際經貿空間受到中國因素的擠壓,如何透過兩岸綜經協定加以解除,將成關鍵議題。

 

  兩岸經貿協商像是打太極拳,有急有緩。急的是透過框架性協定先行的作法,在短期內先解決急迫又無爭議的問題;緩的是在後續個別協定漫長的談判過程,取得凝聚共識與國內調整的時間。台灣如何在急緩收發之間取得最大經濟利益,當是推動兩岸綜經協定最大修煉!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助理執行長李淳
資料來源:2009-02-26/經濟日報/A4版/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