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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蓁:跨越WTO障礙 MRA認證協定 廠商大利多 相互認證協定節省廠商檢驗成本,提高便利性

  台灣於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本國企業在貿易自由化浪潮中,面臨了全球性的競爭。然而外銷產品往往必須通過進口國家的測試與檢驗才能銷售,雖然是基於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對出口商而言卻可能形成貿易障礙。


  根據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 s to Trade;TBT)第6條第3項,鼓勵諸會員在其他會員請求時,願意為達成相互承認彼此符合性評估程序之結果之協定進行協商。而此協定的訂定,即所謂相互認證協定(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 t;MRA)。簽署相互認證協定可以縮短產品出口檢查時間,降低檢驗新產品的成本負擔。對中小企業而言,產品的檢驗往往造成過重的成本負擔,相互認證協定可大幅縮減檢驗所須支付的費用,也可避免不必要的貿易障礙。


  在相互認證協定簽署前,出口國的廠商必須通過目的國的檢驗才能出口,在相互認證協定簽署後,出口廠商甚至可以在所屬國通過產品檢驗標準,這些標準同時適用於目的國的規範。


  在本國取得產品認證大大提高了便利性及降低成本,然而有一個前提需要特別注意,出口商在本國取得可以出口到目的國的批准,需要經由在出口國的一致性評估機構(the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 ies,以下簡稱CABs)評估產品是否與目的國的規範一致。因此,是否有能力發展可進行符合其他國家標準的一致性評估之一致性評估機構,是相互認證協定成功的重要關鍵,否則相互認證協定無法產生效果。


  為協助國內產品擴展國外市場,加速商品通關速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方面積極與國外政府洽簽雙邊商品檢驗相互承認協定,另外也致力於提升國內檢測能力,參與國際認證組織的多邊認證相互承認協定,使我國的檢測能力獲得國際間的肯定。


  目前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署的雙邊相互承認協定有台美電磁相容性檢驗相互承認協定、台加電磁相容性檢驗相互承認協議、台澳電磁相容性檢驗相互承認協議、台紐促進電氣與電子類產品貿易協議,以及台新標準檢驗局與標準生產力暨創新局之符合性評估作業相互承認協議。企業可透過協定的架構於國內取得產品測試或驗證結果,直接獲得對方國家政府的承認,不須進行額外的測試或驗證。


  在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方面,我國已與國際認證論壇39個認證機構簽署多邊相互承認辦法、並與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58個認證機構簽署多邊相互承認辦法,及與國際度量衡委員會119個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簽署相互承認辦法,業者使用經過認證的實驗室或驗證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其報告或證書可取信於國外業者。


  除了已簽署的協定外,政府正積極推動更多相互認證協定的簽署,而企業本身在進行新產品研發時,可依照國際標準設計、製造,有效運用相互承認機制,藉此廠商不必製造多種標準規格之產品,加速商品上市時機,是解決重複測試、降低成本負擔最有效的方法,如此更可進一步強化我國商品競爭優勢,以拓展國際市場。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分析師李欣蓁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C5/經濟教室 2009/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