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李淳、顏慧欣:《WTO與企業》WTO架構下 陸資開放與投資保障的準備

兩岸經貿正常化為新政府的主要政見之一,新任總統馬英九曾明確表示,我國與中國皆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故可據此觀點將陸資視為外資的一部分而予以開放。暫且拋開陸資登台政策可能引發之政治爭議,在經貿正常化的政策下,陸資進入我國市場意味著許多相關的配套措施必須同步建立,始能在強化投資環境之際,亦兼顧台灣產業與國家之利益。   政府有必要先行掌握影響層面,並進行衝擊評估等準備工作。   在WTO架構下,投資規範包含了市場開放與投資保障二個面向。若以貿易型態區分,投資類型又可分為貨品貿易與服務貿易有關之投資。與貨品貿易有關之投資類型,WTO主要規範係依據「與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協定」(簡稱TRIMs協定)。惟TRIMs協定屬於原則之局部性規範,其僅要求會員不得採取違反國民待遇(例如本地採購要求)與造成數量限制之投資管理措施,並無市場開放之要求,我國當可視政策決定開放力道與時機。   然而服務業之投資開放卻大不相同。按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協定)第16.1條註釋8規定,若會員承諾開放某項服務業得以商業據點方式提供(模式三;亦即進入本國開設辦事處、分公司與子公司等據點)時,則其已允許相關資本進入境內。我國在WTO服務貿易承諾表中,亦表明除了承諾表所記載之限制外,外國企業與個人得以在台灣進行投資。至此,對服務貿易而言,所謂兩岸經貿正常化,亦即是在遵循WTO最惠國原則下,給予來自中國對台灣服務業之投資相同於其他國家之待遇。於是中國投資正常化的最主要衝擊,有很大一部分將來自於服務貿易之投資開放。   我國在WTO承諾開放之服務業包含電信、金融、保險、律師(執行外國法律)、不動產經銷、快遞、營造、高等教育、醫院、貨物運輸等行業,其中不乏影響層面廣且具有一定敏感性之產業。過去台灣拒絕陸資投資此等產業,確實WTO之最惠國待遇義務有所出入。隨著兩岸經貿正常化的發展,台灣首先可能需要面對的,便是消除違反義務的投資限制,開放陸資投資於前揭服務業的問題。對此,政府有必要先行掌握影響層面,並進行衝擊評估等準備工作,以作為未來推動兩岸經貿談判之基礎。   在有投資保障協定的情況下,可向國際仲裁機構提付解決爭端的請求。   開放陸資後,兩岸之投資保障議題亦將成為一個新興議題。當前多數複邊或雙邊之投資保障協定,主要內容包括兩個面向,一為投資待遇標準,例如明訂受保護的投資財產種類、地主國對外國投資人的投資本身與日後之營運行為,不得給予低於本國投資人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不得給予低於其他非締約國家投資人的待遇(最惠國待遇原則)、以及不得給予低於國際習慣法對投資待遇的標準(最低待遇標準原則)等。二是投資保護條款,包括如對外國投資財產進行徵收或採取國有化措施時給予補償的依據,以及有投資爭議時的解決機制等。   此外,若地主國有違反協定的行為時,投資保障協定同時賦予投資人採取救濟措施的保障機制。在無協定之情況下,一般投資爭端只能訴諸地主國內國的司法程序。在有投資保障協定的情況下,投資爭端即可依據投資保障協定的爭端解決條款,向如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與國際商會(ICC)等國際仲裁機構,提付解決爭端的請求。   開放陸資來台對台灣經濟發展之助益或許見仁見智,然而在經貿正常化的大方向下,台灣進入兩岸經貿談判的第一步,應該是檢討開放目前與我國WTO義務不一致之市場進入項目,而其中又以服務業投資限制之檢討為當務之急。   此外,兩岸雙邊投資保障協定的簽訂,對兩岸之投資人能提供一個更有保障的投資環境,與獲得合理公正的救濟途徑,其對促進投資之效果應是明顯的。不過對於市場開放與投資保障協定談判中,無可避免的互惠互利與地位對等諸般高度敏感議題,只能留待政府發揮政治的大智慧解決了。(本文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助研究員) 原刊登:2008-06-01/ 工商時報 D2/經濟教室 作者:李淳、顏慧欣(WTO中心助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