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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慧欣:《名家觀點》奢侈稅制度 須注意 WTO 規則

  俗稱「奢侈稅」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排入本周五立法院院會議程,將列為第一優先審議法案,可望三讀通過。有鑒於台灣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而奢侈稅中部分條款可能與WTO規則有所出入,必須正視,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以目前奢侈稅制規劃方向,實際上包含了兩個租稅目標,一為針對房屋與土地短期買賣而課徵的稅負;二是對高價汽車、遊艇、皮草、象牙或會員證等消費的額外稅負。

 

  關於前者對於打擊房地產投機的利弊,各界已多所討論,與WTO關連性較低;但對於後者,因可能影響進口產品,從而涉及WTO規範的問題。

 

  WTO對於各國與貨物有關國內稅制的規範,有「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二個主要原則。由於我國奢侈稅未以國家別作為課稅基礎,因此應無違反「最惠國待遇」的疑慮。但「國民待遇」原則在要求不得對本國與進口產品造成歧視,從而倘若我國對高價貨物實施奢侈稅的結果,造成僅進口產品需要負擔額外的內地稅,即可能實質上形成進口與本國「同類」產品間的歧視。

 

  美國在上世紀90年代,曾實施對3萬美元以上的汽車加徵10%的奢侈稅。此舉造成歐盟不滿,進而到WTO的前身GATT提出告訴。歐盟認為歐洲車價多屬3萬美元以上,美國課徵10%奢侈稅,實質上構成歐洲車與美國車間的不公平競爭,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該案雖然美國勝訴,但GATT爭端解決機制法官所持理由,是認為美國奢侈稅制,係為增加財政收入為目的,而美國本身與日本製造的汽車,也有不少超過3萬美元門檻者;且調查顯示,美國奢侈稅實施後,並未造成美國汽車市占率顯著的提升,因此美國以3萬美元將汽車區分為二類產品而課以不同稅負,並未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由此案的觀察,基於增加財政收入而以價格制訂課稅門檻,將過去同一類產品以人為方式區分為二類產品(非奢侈產品與奢侈產品),在WTO下是有被接受的空間,但其關鍵在於門檻的合理性問題。我國草案加徵10%奢侈稅的對象,係以新台幣50萬(家具、珊瑚、象牙、皮草)元與300萬元(小客車、私人飛機、遊艇及超輕型載具)作為區分標準,而很可能這些商品都是以進口品為主,從而政府有必要備妥各種數據資料,以面對其他WTO成員國家質疑時,有效說明此一門檻本身與增加財政收入的合理性。

 

  同時,我國奢侈稅草案的另一問題,在於若課徵對象都是進口產品時的WTO問題。亦即縱使在「法律上」對於本國與進口產品並無歧視,但若奢侈稅的實施結果,卻造成「事實上」的歧視,則是另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

 

  目前WTO實務見解認為,不論是「法律上」與「事實上」的歧視行為,均為WTO所禁止。在過去數起涉及國內酒品稅制的WTO爭端案件中,敗訴的國家按酒精濃度課徵酒稅時,在法律上並未區分本國或進口酒而一體適用,但結果卻造成絕大多數進口酒品都須適用最高稅率,而國內酒品則多適用最低稅率。WTO法官認為,倘若進口品適用高稅率的比重遠超過本國產品時,則此等稅制措施即構成「事實上」的歧視行為。

 

  對此,我國倘若實施奢侈稅的結果,造成需要負擔10%額外稅負多為進口貨品時,則就必須注意前述形成實質性歧視的質疑。以汽車奢侈稅為例,台灣並無新台幣300萬元以上的國產車,而300萬元以上的高價汽車多為歐系車款。從而政府在強化台歐盟經貿關係之際,這應該是必須謹慎因應的課題。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助研究員/顏慧欣
資料來源:2011-04-13/經濟日報/A4版/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