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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敬一:《掌握財經關鍵》分配金改資源 本非政府當為

  前一陣子行政院公布了二次金改的調查報告,指出過去四年多民進黨政府推動金改的弊端。其中最耳熟能詳的一則,就是「限時限家」。所謂限家,是指政府要求將公股銀行減半,而所謂限期,是指前述公股銀行減半等政策,必須要在十幾個月內完成。限家的危害,是強制要求出售國產,完全不看買家的資格條件。限期之弊,則又使得出售國產的議價條件處於不利狀態。這就像是爸爸說因為女大當嫁,所以要求媽媽一定要「在一年之內把四個女兒嫁出去兩個;嫁給土匪也行」。限時嫁女兒政策的後果,就是新郎隨便找、聘金隨便給。二家金改之所以被人批評為賤賣國產,其原因即在於此。


  但我認為,整個二次金改案的荒誕,還有其更為根本的政治哲學面問題。由目前媒體所揭露的弊案證據顯示,絕大多數的金改金錢進貢,可能都是為了支付取得經營權的賄款。


  官府權力 不分配利益


  由於公股銀行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要賣出,而銀行又屬於特許行業,故准誰賣或准誰買都完全繫之於政府主管部會,因此二次金改政策就平白無故地為掌權者創造了四、五樁數兆資產的准駁空間。更嚴重的是,能夠參與這數兆競逐遊戲的,就只有極少數財團家族,尋常百姓頂多只能搶銀行,根本不可能去搶標銀行。於是,當少數金控財團為四、五家公股銀行肥肉而穿梭部會官署時,那就是行賄受賄最好的時機。在文獻上,這叫做競租(rent-seeking)。


  準此,二次金改之弊不只是限時限家,而在於政府從其應為的「遊戲規則制定者」,搖身一變而成為「合併利益的分配者」。在經濟社會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就是事前制定出公平規則、事後依此規則貫徹執法。


  前述制定規則與貫徹執法的重點,就是要「盲目」、「匿名」。國家仲裁執法的結果或許會有利於某甲或某乙,但那是由證據與事實決定的,而非由政府依某甲或某乙的生辰八字、送禮多寡、黨派顏色而主觀決定。國家制定規則事後或許由某丙或某丁得利,但在事前,這規則也絕不是為特定的丙丁而量身訂做。政策必須要盲目,正因為政府根本就不該是資源分配者;政府永遠只應做沒有預設對象的規則制定者。


  制定規則 不介入併購


  二次金改的過程破壞了政策的「盲目」特色,而許多案例竟然由政府為特定買家拉線,那更是破壞了「盲目」原則。萬一政府政策不可避免地要面對特定對象,則就必須要經過行政程序法、採購法、專業審議委員會等極為繁雜的審議程序,才能做出決定。讀者想想,單單南港展覽館審查委員名單曝光,其工程金額僅僅數億,各界就完全不能接受。一家金控卻是上兆資產,怎能迴避程序正義呢?我們的泛二次金改諸多案件中,不論是哪一案,讀者可曾聽說曾經組織審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沒有,什麼都沒有。一旦國家公權力介入活生生的利益分配,又沒有任何程序規範,不發生弊端才是活見鬼!


  人民公僕 不逾分作為


  許多台灣人都認定,某些人自二次金改中拿了好處;但這只是對人的厭憎。從制度面來看,更根本的問題是:國家憑什麼平白無故創造一個資源分配的非盲目競租大餅,又全無透明規則?這,才是二次金改弊端的癥結。限時限家只是讓一群業者搶肥肉的吃相看起來窮凶惡極而已,我要問的是:人民公僕憑什麼把主人的肥肉丟出去給特定人士搶奪?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朱敬一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A8/財經新聞 200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