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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淳:亞太自貿協定之議

作者:李淳 (WTO中心助理執行長)
原刊登:經濟日報 - A12版 2007/10/02

2007年APEC部長宣言中,再度重申1994年所做成之「茂物目標」(Bogor Goals),要求在2010年已開發會員體達成貿易與投資自由開放,開發中會員體則在2020年達成的目標。其次,APEC部長與領袖宣言中亦再次強調,APEC會員支持WTO杜哈回合談判儘早完成之立場。

目前看來茂物目標達成的可能性不高。其難以達成的主因,與APEC之特性有關。另一個有關建構APEC區域現代化網路社會的「汶萊目標」(Brunei Goals),達成的可能性也不樂觀。

然而APEC提供了一種正式的區域議題討論架構(formality);一方面成員國數量適中,且包含如美、日、中、俄、加與紐、澳等國際經貿主要國家。在此一背景下,透過雙邊或區域談判,制訂具體並具有拘束力的自由貿易協定,自然成為在APEC框架下,一種強化市場開放與促進投資的可能手段。2006年APEC河內領袖宣言中,首次將「亞太自貿協定」(FTAAP)列為長期目標,並指示進行研究,而本次2007年領袖宣言中,再次將發展FTAAP之可能方案與前景列為繼續檢視的工作項目。

觀諸推動FTAAP,有下列有幾種可能的模式:

一、廣泛參與:全面性的由APEC全體會員發展一個新的區域貿易協定;二、部分參與:僅由部分有意願之APEC會員發展一個新的區域貿易協定;三、整合現狀:將現有APEC國家之FTA,如NAFTA、ASEAN、澳紐CEPA、日新FTA與美韓FTA等自貿協定,加以整合,並發展成為一個單一的自貿協定。這種整合,或是以現有協定為基礎,擴大參與國,或是將核心市場開放與規則加以統合,形成2007年APEC部長宣言所稱之FTA之標準措施(model measures)。

對於我國而言,以上幾種可能的推動方案,或許以方案二部分參與模式最為有利。首先在方案一與三下,由於APEC會員發展階段參差不齊,需求各異,要異中求同求取公約數,無論是推動一個全新的協定,抑或整合現有協定,原本就是一個艱難且耗時的工作。再者FTA原本就不是單純的經貿協定,其以經貿手段達成非經濟政治與外交目標的性質,是FTA一種內建(build-in)的本質。要推動全面參與,勢將觸及在「競爭式區域主義」(competitive regionalism)下,美、中、日在本區域中爭取經貿與政治外交議題之主導權的賽局,使得複雜度大增。

再者,倘若美國所推動,而我國支持的FTAAP果真形成,其是否真能對世界貿易與我國帶來正面效益,其實有進一步觀察的必要。對我國乃至於整體國際經貿發展而言,喪失WTO多邊經貿規範體系,或許並非最佳的結果。

相反的,在方案二下,可使得發展階段與企圖心接近,亦即所謂like-minded之國家,先行利用APEC框架推動一個規模較小的RTA,其談判阻力與困難將遠低於其他方案,且又得以將APEC所推動之FTA標準措施(model measures)納入並加以實踐。對我國而言,其實推動FTAAP原本就是次佳選擇(second-best option),在政經考量下,台美FTA之推動仍為第一優先考量。在方案二下,有利於將台美FTA作為此一小規模FTAAP的一部分,而降低推動之阻力。

事實上以我國目前之處境,短期內務實的作法,或許不是在追求一部完整FTA的推動,而是將投資保障(BIA)、雙邊承認(MRA)、貿易便捷化、產品與疫檢標準與國際接軌等,在WTO多邊架構下進展有限,且政治外交敏感度較低的議題,列為優先推動的項目,再尋求推動在APEC架構下FTA之洽簽。

我國成為APEC會員已有15年。然而會員身分固然使我國取得參與APEC活動的法律資格,但並無法確保我國藉由APEC提升在本區域之經貿地位。藉由APEC活動的積極參與,甚至成為倡議與領導的國家,往往才是取得其他國家尊重與信任的重要關鍵。

最後在APEC構思強化秘書處功能,建構APEC政策支援小組(APEC Policy Support Unit),同時設置APEC執行長(Executive Director)的此刻,我國亦可以藉機思考透過人力與物力的投入,參與此一計畫的機會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