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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淳:名家觀點/法國數位稅的啟示

  美國川普政府最近針對法國剛生效的數位服務稅,啟動301條款調查,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已展開調查,目標鎖定法國進口酒類,除了恐怕引爆美歐貿易大戰外,此案對全球數位貿易發展的影響巨大,不能輕視。

  法國數位服務稅法案於7月25日公告生效,並將回溯至今年1月1日起徵,稅率為3%。這個新稅制的對象,是所謂「數位服務」在法國境內提供相關服務產生的營收。按其定義,數位服務包含三種類型,第一是線上中介服務,指的是透過網路平台媒合使用者進行貨品或服務的交易。典型的對象,包含Amazon、eBay等電商,及Google Play或App store 等第三方平台,向買賣雙方及刊登使用者所收取的上架費或介紹費。

  第二是廣告鎖定服務(Advertising targeting services),指的是如Google等利用消費者搜尋行為或其他數據,以提升廣告投放時可更精準的鎖定目標對象,進行廣告投放並收取費用。第三是為提升廣告精確度為目的,向廣告商出售網路平台收集或產生之使用者個人或其他數據之收益。

  法國數位服務稅嚴格而言可謂是一種網路中介服務所得稅,課徵對象是介於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網路平台,因為建立平台或販售消費者行為數據所產生的所得,跟台灣目前實施的電商營業稅,課的是以商家出售貨品或服務的營業行為很不一樣。

  舉例以對,假設販賣遊戲App的A公司,向Google購賣以搜尋行為做基礎的廣告,找到正在搜尋類似遊戲的消費者,並成功導向前往蘋果公司的App Store付費下載。法國數位稅課徵的對象,是Google及蘋果公司,而我國稅制課徵對象則是A公司。

  這個新制引起美國反彈的關鍵,在法國設有課徵對象的營收門檻,亦即數位中介企業的全球數位營收超過7.5億歐元,且在法國數位營收超過2,500萬歐元者,才需繳稅。目前看起來符合這個門檻的公司,包含Amazon、Google、蘋果及臉書,多數是美商。

  美國認為此一稅制擺明針對美國而來,既不合理且歧視性十足,因而祭出301條款,不排除一樣用關稅等方式制裁法國。法國的說法,則是這些數位中介商利用不同國家稅率差異的漏洞,把公司都登記在如愛爾蘭等所得稅率較低的國家,大玩租稅規避,導致明明是發生在法國境內的營收,但法國卻收不到一毛稅。

  在美國301條款聽證會上,Google、蘋果及臉書都大吐苦水,但法國亦無退讓的跡象;以川普政府的作風,新一輪的貿易腥風血雨機率愈來愈高。特別是目前除法國外,義大利、西班牙、捷克甚至比利時都有類似的立法規劃,更可能迫使美國以強硬的立場對付法國,殺雞儆猴。

  無獨有偶,在世貿組織已經行之有年的數位商品暫停課徵關稅協議,在去年開始受到來自印度、南非等開發中國家的質疑,認為此一協議只對大型跨國企業有利,對其並無幫助。

  以上發展,反映出雖然各國都看好數位貿易的潛力及成長動能,但也逐漸發現上層結構早已被以美國超級大型平台牢牢掌控,開始出現反思。時至今日,基於各身的利益,相關議題的討論逐漸形成美國(主張開放、鬆綁)、歐盟(自由之餘,重視個資及消費者保護)、中國大陸(強調共榮共享)三大集團,各有立場。台灣數位貿易規模有限但也有長處,如何以利益極大化的原則決定立場,迄今公、私部門都欠缺嚴肅且有系統地討論,或許正是法國數位稅爭議帶給台灣的啟示。

作者:中經院WTO及RTA中心副執行長/李淳
資料來源:2019-08-2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