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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功能分離 缺配套 學者:可行性有待商榷

  電信法修法希望促進固網競爭,規定市場主導者進行業務功能分離和管道開放,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戴豪君所長表示,英國Openreach模式在國外是「最後的手段」,換言之,是在其他管制方式如互聯、互通都失靈後才採取,必須有先後順序,且要有修法配套措施,否則可行性有待商榷。

 

  戴豪君分析,台灣若要針對固網市場主導者也就是中華電信強制要求業務功能分離,主管機關首先須證明管制手段都沒效,其次須證明NCC本身有能力介入固網事業經營,且中華電信是上市公司,受公司法、證交法限制,對股東有忠實義務,須追求股東最大利益,若NCC沒有相關法律配套措施就要求中華電信做業務分離,可能很難達到目的。

 

  戴豪君指出,中華電信過去確實有資訊不夠透明的問題,他贊成管制批發價,但若強制釋出管道卻不提供足夠誘因,未來誰願意建設新管道?因此「出租和後續網路建設應該綁在一起」才有助固網發展。

 

  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李淳副研究員說明,英國BT當初是自願分離而非被法律規定,因此沒有股東反彈,BT和政府的交換條件是解除其他原本非常嚴格的管制。從BT的例子來看,業務功能分離確實可行。

 

  場景轉到台灣,以中華電信為例,想要成功分離並非沒有另類分離可能,李淳舉例,中華電信大股東交通部可以做決議讓中華電信自主分離,交換NCC解除對零售價等其他管制限制,如此就不會有股東反對狀況。

 

  至於開放最後一哩,李淳認為關鍵在於「資訊」和「價格」,在零售價解除管制前提下,明訂中華電信資訊揭露義務,產生合理批發價,可促使其他新進業者有合理利潤空間以利競爭生存,是個水到渠成的解套辦法。

 

  電信法修法,中華電信固然有意見,其他業者則樂觀其成,私下都很贊成NCC的設計,認為確實應給予中華電信更明確的管制法源依據,才能促進市場競爭,將國家整體數位匯流產業往前推動。

 


資料來源:2011-09-23 中國時報
記者:李盛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