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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儷容:《名家觀點》研議金融科技局 樂觀其成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11日於立法院財委會備詢時指出,收到行政院指示,研究設立金管會第五局處「金融科技局」,與現有銀行局、保險局、證期局、檢查局同為平行單位;預定在行政院同意下透過徵員的方式做調適。黃主委強調,若要增加局處,還要做細部規劃,可能對金融業、金融科技的產業發展的情況,一併衡量研究。

  國內金融科技業者對於主管機構之納管應可謂是大旱之望雲霓,對此已爭取多年。事實上,金融科技於2015年開始流行之初,國內業者對於被納管是持抗拒心理的,因不想被監管,希望自由發展;但自有些業者╱業務出現各種狀況後,業者開始期盼有狀況時能有主管機關當背後靠山、獲得協助,起碼不會產生劣幣驅逐良幣,或走向自生自滅之路。

  經國內金融科技相關協會、業者四處奔走,原以為注重「發展」之數位發展部成立時可獲納管,沒想到後來空歡喜一場,「金融科技」字眼終究沒能入法。事實上,金融科技因有「金融」兩個字,故不論是虛擬貨幣╱資產或P2P借貸,一有狀況時,老百姓大多自然地將矛頭指向金管會,要其出面處理。也因此,金管會已於2023年3月被行政院指派為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的虛擬資產平台的監理機關。

  平心而論,金管會過往對國內金融科技並非撒手不管,但較著重在促進傳統金融機構於金融科技之創新與應用。如成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擬訂、規劃及執行:金融科技發展政策及「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相關法規命令。此外,攜手金融總會催生「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打造適合金融科技發展的虛實共創環境,推動金融科技共創生態系;以及由聯徵中心定期調查「金融創新及數位化法規調適需求及意見」等。

  遺憾的是,台灣迄今並沒有跟上業務監理或行為監理的國際潮流,仍停留在機構監理。惟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楊岳平於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舉辦之研討會上曾提及,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組織法)中,文意上沒有明文規定限於「經金管會許可」之「機構」及「業務」,所以其實有經營這些業務者,即使不一定是機構,也適用法條。

  該組織法第2條:「 1.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2. 前項所稱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所稱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重建基金、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簡言之,根據該組織法,金管會不只主管金融服務業之監督,亦主管其發展;而金融科技應可被歸於上述金融服務業之「其他金融服務業」。

  我相信,金融科技業者對於金融科技局之成立,絕對是樂觀其成。撥開雲霧之後,或許仍須有法規修訂,惟既有相關法律規範已有基礎。未來推動力道大小應主決於各界之「心態」。筆者在此誠摯呼籲: 對於主管單位或新創新業者,吾人應給予更多「容錯」之支持,方能鼓勵其勇於任事、勇於創新!台灣面臨重大經濟挑戰,需要更多護國神山!必須全民共同努力,方能成就創新之島!

 

作  者:王儷容/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A4版/焦點/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