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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觀點》媒體結合 盯緊言論集中問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日審查通過大富媒體併購凱擘股權轉讓案,並附加15項承諾。先前公平會審查通過該案時,也曾附加洋洋灑灑13項條件,因此若將NCC與公平會審查結果合併觀察可發現,兩者的看法相當接近,都是為確保有線電視市場能有公平競爭環境,避免市場地位濫用。平心而論,以目前台灣有線電視市場結構,其所附加條件可謂合理,並回應了外界原有的疑慮。

 

  先論公平會部分,主要是從競爭法與結合後所增加的經濟利益角度看待該案,因公平會擔心大富與凱擘結合後產生的新市場力量,將影響到有線電視市場的「水平競爭」(也就是平台間的競爭關係)以及「垂直競爭」(與電視節目或頻道間的競爭關係)。

 

  目前國內幾個主要MSO(有線電視多系統經營者),如中嘉、凱擘等,手上都有握有熱門節目的代理權,不同平台間必須取得彼此授權後才能播出。因此,公平會附加的13項條件,基本上都是為確保凱擘不會利用所擁有的節目自製或代理節目,影響平台間的水平競爭。

 

  此外,隨著數位匯流的發展趨勢,平台間的競爭範圍早已跨越有線電視市場,如直播衛星和中華電信MOD等均屬之。因此,公平會也要求凱擘應給予「非傳統電視平台業者」公平對待。

 

  至於這次NCC接受大富自行提出的15項承諾,則可分為兩類型。一為避免大富和凱擘濫用市場地位;二是將投資建設承諾「具體化」,例如NCC要求大富須投入52億元、五年內達到50%有線電視數位化、投資12億元製作高畫質節目內容等。

 

  上述NCC與公平會的附加條件,無論從管制理論或台灣有線電視的生態結構來看,都屬於合理範圍;但仍有以下幾點,建議NCC與公平會納入後續考量:

 

  第一,建議NCC將此次審查大富併購凱擘案的經驗,歸納、建立將來審查類似併購案的通則,讓所有業者都能有明確方向,來準備或調整合併案規劃;

 

  第二,在數位匯流趨勢下,有線電視業者已具備提供寬頻電信服務的基礎,電信業者則會將電視節目服務納入營運範圍中。因此,未來NCC與公平會應從數位匯流的宏觀角度出發,思索未來整體有線電視的發展。

 

  換言之,主管機關必須擁有新思維,在防止市場地位濫用下,思考跨業合作或整合所產生的效益,例如:對於整體通訊產業能否有正面效應、是否有助於台灣寬頻網路發展或促進電信寬頻市場競爭等;不能再僅單看併購案對有線電視市場的影響,因為未來數位匯流的速度將愈來愈快,更需要以動態、跨業的方式密切觀察後續發展。

 

  政府處理類似案件的原則是,如果是可由市場機制解決的問題,像是寬頻網路市場的跨業競爭等,政府可逐漸退居第二線,把關注的重心放到如內容集中等現階段還看不到市場解決方法的問題上。更重要的是,雖然台灣在現行法規中並無跨媒體整合的限制,但未來主管機關面對類似媒體結合案時,仍應特別注意媒體或言論集中的問題。

 

  因此,政府應加強促進數位內容產業的多元化與發展,讓更多獨立業者參與節目內容製作,並有合適的播放機會。此外,政府應加速、大力強化公共電視的功能,以落實公共電視設立的目標。最後,政府應加速無線電視數位化的進程,使其可在數位化時代中,與其他平台競爭,並重新受到大眾的歡迎,如此才能真正解決言論集中問題。


 

 

(文由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副研究員李淳口述、記者楊毅整理)
資料來源:2010-11-18/經濟日報/A3版/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