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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素彎:《評論》新兆元產業 兵家必爭 零售電商規模 遭嚴重低估

  網際網路發達促成全球交易模式質變,除了企業間(B2B)透過電子商務方式進行交易外,零售網路購物風潮也順勢而起,並因應消費者需求衍生多元交易類型,例如B2C(企業與消費者交易)、C2C(消費者與消費者交易)。B2C與實體零售方式類似,不過係透過網路交易,屬於網路零售業或無店面零售,交易額呈現的包含商品價值與手續費、金流費、物流費等;而拍賣則是C2C中最知名的例子,網站經營者提供系統媒合交易機制,通常只收取手續費、金流費與物流費。因此,B2C與C2C電商平台的營業額差距主要在於商品價值包含與否。

  由於電子商務迅速崛起,政府自二○一六年起分別統計國內整體與零售業的網路銷售金額,主要涵蓋B2B與B2C。就主計總處的資料來看,一六年網路銷售金額為三點五四兆元,其中以工業部門占七十三點七%,主要為B2B,服務業部門的網路銷售金額僅二十六點三%,類型以B2C為主。迄二○年,網路銷售金額已增至四點五九兆元,不過,工業與服務業的占比有消長趨勢,服務業無論在B2B或B2C的網路交易占比都明顯提高。

  就經濟部所統計的零售業電子商務來看,去年國內零售業的銷售金額已達四點二八兆元,其中網路銷售金額達四千九百三十億元,增加速度比整體零售業為快,占比也由二○一九年的七點五%,提高至去年的十一點五%,網路零售業在二○年至去年的成長,也連續三年優於全體零售業營業額的成長。

  零售業網路銷售中以非店面零售業的金額最大,占所有零售業網路銷售金額八成,主要來自電子購物及郵購業,去年網路銷售金額為二八一八億元,比前年成長八點四%,而二一年增加二十一點一%,創統計發布以來新高,主要係受疫情催化與消費者習慣轉變影響。

  電子商務由於平台營運模式不同,所得到的營業額也有巨大差異,例如以B2C方式所獲得的營業額包含商品價值,而C2C方式所提報的營業額通常只有成交手續費,一般電子商務平台的成交手續費約為商品交易價格的十%以內,惟外送平台則向店家收取二十七%至三十五%左右的抽成費。因此,評估電子商務的市場規模僅以營業額作為統計標的,將可能嚴重低估,應再考慮平台的營運模式,並將各種電子商務平台的統計標準調整一致,才能正確掌握電子商務的市場規模。

  據中經院初步估計,去年零售業的網路銷售金額除了經濟部估計的四千九百三十億元外,若再反推透過主要的C2C交易平台與外送餐飲平台成交的商品或餐飲交易額,則去年電子商務交易市場的規模應可達兆元,甚至上看二點二兆元,與經濟部公布的金額有極大的落差,可見國內電子商務市場不容忽視,未來也將是平台業者兵家必爭的場域,值得政府重視,並且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以促進產業蓬勃發展。

 

作者:王素彎/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資料來源:聯合報 / A10版 / 民意論壇 / 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