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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哲良:《名家評論》碳權的內涵與交易所的定位及功能

  就國際經驗來說,以不同碳定價(carbon pricing)機制為基礎所產生的碳權,已是交易所(exchange)裡成熟的標的;而對應碳市場的發展也由來已久,目的在於透過市場機制來促進減量目標的達成或是減量成效的擴散。

  國內習慣講的「碳權」,事實上就國際實務來說,至少包含了二種內涵全然不同的標的,值得先做一些釐清。

碳權分兩種,內涵不相同

  首先,第一種是實施「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機制」(cap and trade)後、核配給受管制排放源的一種排放許可(permit)或允許排放的權利(allowance)。這種機制是由主管機關所實施的一種強制性環境管理制度,透過核配出的排放許可量來控制希望達成的減量目標。受管制排放源可以先透過自行減量,再以交易的方式取得排放許可,以滿足國家給予的排放量限制。依據世界銀行最新的統計(2023年),目前全世界有36個執行中的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機制;而我們經常討論的歐盟碳權(EU allowance),就是源自於此種管制機制。

  其次,第二種是實施「碳信用機制」(carbon crediting)後,排放源可以自願地執行減量計畫,並持「查證後減量成效數據」向制度方申請的「碳信用/減量額度」(carbon credit/emission reduction)。這種碳權的內涵是一種「減量成效的認證」,本質是一種給予排放源自願進行減量的獎勵。目前除了聯合國以及少數幾個國際獨立機構有在核發這種碳權之外,亦有包含臺灣在內的29個國家或地區實施此種獎勵制度。

  上述二種碳權雖然都是國際交易所中存在的標的,但內涵有所不同,所形成的碳市場也應避免混為一談。

交易所旨在降低碳權買賣成本 

  單就交易所本身的特性來說,它主要得以發揮的功能在於降低買賣雙方所面對的幾種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具體而言,交易所讓買賣雙方容易找到彼此,不需再額外耗費心神找尋交易對象。除此之外,交易所裡所具備的價格資訊通常符合公開透明的原則,也節省了買賣雙方進行議價所需投入的成本。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透過交易所制度化的監督及管理,可以為買賣雙方提供一定程度的交易保障,降低了交易風險。換言之,交易所的存在得以透過降低前述交易成本、以促進交易的順利發生。

  放在碳權議題的脈絡下,交易所透過發揮促進交易之功能,將得以強化不同碳權背後碳定價制度所欲達成的目標。

  在第一種「總量管制排放交易機制」所形成的市場中,碳權的主要用途在於用來滿足主管機關給予受管制對象的排放上限。因此,交易是否順暢,將直接影響受管制排放源所面對的減量目標與成本。為了降低前述各種不同類型的交易成本,實施此機制的國家或區域,必然存在交易所(指定現有交易所或建置新交易所來執行相關任務)讓買賣雙方得以順利進行交易。

  另一方面,對於「碳信用機制」所形成的碳市場,其碳權的用途相對多元。就國際實務來說,這種碳權可以用來抵減政府管制要求的責任(例如:抵減碳稅費、抵減總量管制的排放上限責任等)、用來執行自願性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或是滿足國際供應鏈的排放中和要求,以平衡或補償企業排放行為對於環境所帶來的影響。在這個脈絡下,交易所的存在提供了企業取得此種碳權的一個途徑,以因應來自不同對象對於企業排放量的管理及遵約要求。

  綜言之,在朝向淨零排放這個長期目標邁進的過程之中,必然須面對來自不同利害相關者對於排放量承擔責任的要求。無論是前述所提及那一種碳權機制,都是在這個趨勢下所發展出來的管理作法,其主要目的仍在於促進減量目標的達成或減量成效的擴散。而交易所的存在則是扮演配套措施的角色,透過交易的促進以確保各個碳權機制得以發揮原本預想的功能。當然,交易過程各項風險與投機行為的監管及防弊也是必須的,畢竟無論是那一種碳權機制,不應偏離其促進減量的初衷,如此才是正確之道。

 

作者:劉哲良/臺灣碳權交易所董事、中華經濟研究院能源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名家評論/2023-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