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土地稅深受 國父遺教和平均地權思想的影響。然而,實行的結果似乎與 國父理想與目標落差甚大;而土地稅占全國稅收的比重偏低,對地方政府也未發揮財政功能。
未來土地稅制改進的重點,首先應在土地增值稅和地價稅的「相對結構調整」方面,相對調高地價稅的比重,降低土地增值稅的比重。地價稅本身可透過擴大稅基、提高有效稅率的方式,從效率觀點提高土地的持有成本;土地增值稅的改革則在於調低稅率,擴大稅基。地價稅和房屋稅的相對結構方面,應兼顧公平與效率原則,輕課房屋(資本)重課土地。因此,除了維持兩稅分立的現制之外,提高地價稅相對於房屋稅的比重及稅率也是改革方向。
在個別稅制的改進方面:
一、田 賦:目前停徵,農業用地因此並未繳納土地持有的租稅。未來宜從「財政觀點」,將農業用地和一般用地視為相同性質的土地,納入地價稅的課徵對象與範圍。適用的稅率、公告地價,則應考量農業用地和一般用地在享用地方政府公共財或服務方面程度上的區別。
二、地價稅:台灣實際課徵地價稅面積僅12.3萬公頃,僅佔全台面積的3.42﹪,針對此一稅基狹窄的問題,應該順應市場機制,利用農地釋出的機會,將農地納入地價稅課徵對象,並檢討減免項目。在進行農地釋出的同時,可規劃動態調整之時間表,例如規劃未來一定期間(如5年內),先將農地納入地價稅徵收對象,但適用0稅率;一定期限之後,再適用較低的稅率,分年逐次調整,最後拉近至和一般土地的稅率相同。對於既有的農業用地已經實際轉作其他用途(農地轉換、農地變更),可以確實清查、課徵,並作為農地課稅的參考資訊。在檢討減免範圍方面,例如專賣機關之用地,農、林、漁、牧、工、礦機關直接辦理試驗之用地,以及郵政、電信、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等等,其實並非嚴格的「公共使用用地」,應當和一般土地課徵地價稅。針對中央政府的「公有土地」的租稅減免,應由中央政府以補助款方式彌補。對於「私有土地」,基於「獎勵」教育、科學、慈善、文化等政策目的,或是特定管制政策或特殊因素造成民眾權益損失而予以不同比例的「補償」,最好由該相關事業、組織之「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直接補償或獎勵,或是由中央直接對地方政府因減免規定而造成的稅收損失,由中央政府以補助款彌補。
針對公告地價偏離市價問題,為避免相對的不公平,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最好和市價之間仍維持一定比例關係。長期目標可考慮「兩價合一」,但公告地價每三年一次似乎落後真實市價的變動情形,宜改為每年公告一次。
在稅率結構方面,累進稅率結構應該改採單一比例稅率,基本稅率可參照一般國家做法,設定為1﹪的水準;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的上限基準應調降,而配合自用住宅房屋稅率的調降,稅率可訂定在0.2%至1%之間。
三、土地增值稅:若要採行實價課稅,必須考慮土地交易的前手是以上次買賣偏低的公告現值申報,而改制將使後手現在須以實際交易價格申報,後手的稅基因而增加。所以政府應設立一「特定日期」,按照前手上次交易的價格做一加成,作為後手納稅之稅基,同時也把稅率降低,以減少衝擊與反彈。在稅基與減免優惠方面,農地移轉規避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在法制上已隨著農發條例的修正(開放)而大致解決。在稅率結構方面,可藉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兩年的機會,將最高級距稅率調降為40﹪,但應「配套」地調高公告現值。另一替代方案,就是將增值稅朝比例稅的方向調整,先以「分離課稅」的方式先予以合理化,使公告現值合理,接近真實市價,走向常態之後,再歸併入個人所得稅。為長遠計,可透過聲請「釋憲」,將「土地增值稅」解釋為「對土地增值課稅」,而非獨立稅目,便可將增值稅歸併至所得稅制中。有關長短期持有之稅負差異問題,可藉由將倍數累進改為金額累進,且將改良成本費用予以指數化、合理化,未來甚至可以採取多數國家的比例稅制,則無長、短期稅負差異太大的問題,尚不需要訂定差別稅率,以免治絲益棼。
在加強地方財政努力機制方面,將地方政府的評價制度的改進措施,以及與市價差距程度,做跨地方政府間的比較,作為而各地方政府「財政努力」的指標。將此財政努力指標與補助款制度結合,使地方政府積極開闢財源,在中央政府的協助下,促進土地稅制的改革,並提高地方政府財政能力的提升,以及財政努力方面的表現。而中央政府因為政策需要而對地方土地稅所做的減免措施,如現行的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措施、產升條例對合併、遷廠等產業政策所給予的土地稅減免,形成地方政府的稅收損失,依照外國作法,都應對此種稅收損失予以補償,中央政府應當對於此種稅收損失,納入補助款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