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年:由花生到花生醬 貿易政策再檢視

  今年1月台美正式簽署「台美對等貿易協定」,近來因花生議題再度引發討論。未來協定生效後,花生將立即降為零關稅;即使目前美國花生進口占有率很低,但具有價格優勢,未來關稅歸零後仍有可能會影響本土產業。

  此外,台灣亦承諾對花生等14項農產品,不適用在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所爭取的特別防衛措施(Special Safeguards)。該機制為WTO針對農產品設計的緊急保護工具,允許會員在進口大幅增加或價格明顯下跌時,無須經損害調查程序,即可加徵臨時性關稅。台灣放棄此一符合WTO規範的貿易工具,意味未來在面對市場波動時,政策即時因應空間將明顯受限。

  然而,放寬美國花生進口,影響並不僅止於單一市場。台灣本地生產花生約有三分之二用於直接食用,其餘三分之一則進入花生醬等加工用途,而加工體系長期以來高度依賴進口原料。在此結構下,若美國花生進口顯著增加,不僅可能壓低國內花生價格,也可能進一步擴大加工產業對進口原料的依賴,而排擠到國產花生的生產空間。

  但是國內也有花生醬業者表示,即使進口花生價格低廉,但國產花生在品質及風味上具有優勢,非常難被取代;未來即使低價美國花生大量進口,仍會堅持「愛用國貨」,不會影響對國產花生的需求。

  然而,更值得關注的,是由此衍生原產地(Rules of Origin)認定的問題。現行台灣原產地規則,主要是以實質轉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為標準,也就是產品是否完成足以改變其性質、用途或稅則分類的重要加工程序。例如將進口花生加工製成花生醬,符合實質轉型標準,所以花生醬可視為台灣製造。另外,將進口帶殼花生在國內進行去殼處理,此「去殼」程序亦符合實質轉型原則,所以去殼花生可標示為台灣製造。

  但是從消費者角度而言,對「產地」的理解與評價往往更接近原料來源。當進口花生經加工後標示為國產品,形式上符合法規,實質上卻可能造成認知落差,甚至引發「名為國產、實為進口」的疑慮。

  特別是在現行制度下,花生醬僅需標示製造地,並無強制揭露花生來源的規定,使得進口花生經本地加工後,只要符合實質轉型原則,即可標示為國產品。在供應鏈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此一認定標準已逐漸顯現其侷限性。

  事實上,花生問題並非個案,而是全球供應鏈分工深化的縮影。企業透過跨國生產布局,依法改變產品原產地認定,本為現行貿易制度所容許。然而,當標示結果無法反映產品的實質來源時,制度與市場之間的信任落差亦隨之擴大。尤其在農產品與加工食品領域,原料來源與品質、安全及消費偏好密切相關,單一「製造地」標示已難以滿足資訊透明的需求。

  基於此,首先可檢討現行原產地規定是否有修正空間,例如可比照大多數自由貿易協定(FTA)的作法,將原料來源納入食品原產地認定的重要依據。其次,可借鏡歐盟與日本強化標示制度,將「原料來源」納入強制揭露範圍,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整體而言,花生議題所反映的,不僅是單一農產品的開放問題,更是制度設計能否回應供應鏈變化與市場期待。在貿易持續自由化的趨勢下,如何在促進貿易與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之間取得平衡,將是未來政策必須面對的關鍵課題。

作者:中經院區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劉大年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6/05/06 01: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