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告主要是分析非關稅貿易措施,在研究層面上,是由外國政府報告之研析、WTO之爭端解決案例、國內企業之訪察、貿易障礙回報機制之建立與掌握WTO脈動之策略等多方向著手,茲分別將各部分重要之結論及建議,敘述如下:
(一)外國政府報告之研析 本報告就世界主要國家(美國、日本、歐盟)所出版的國外不公平貿易報告,進行了深入的分析。結果可以發現,雖然在WTO制約下,目前世界各國仍存在相當多的非關稅措施,對貿易公平產生扭曲。各國所實施的非關稅措施重點或許有所不同,但綜合而言,是以進口救濟措施(反傾銷稅、平衡稅、進口防衛措施)與技術性貿易障礙為較引起爭論的部分。
綜合本部分之結果,有以下7點的建議:
1. 對於廠商出口經常面對之反傾銷控告,除了應讓廠商充分了解反傾銷協定和各國法規,減少被控訴之可能性外,並應注意反傾銷的骨牌效果,以免對我國產業造成更大的傷害。另外,政府未來應尋求常被他國進行反傾銷調查的日本以及其他開發中國家合作,在WTO的談判階段,尋求修訂反傾銷協定中對台灣產品出口不合理的相關條文。同時政府要善用WTO爭端解決機構,因應美國及其他國家不合理之反傾銷裁定。
2. 在防衛措施方面,以往引用次數遠不及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的防衛協定,在WTO成立之後,引用的頻率也開始增加。特別是最近由引用此措施所引起的連鎖反應,例如鋼鐵產品,對我國亦有相當程度之影響。
3. 在平衡稅措施方面,雖然平衡稅的稅率較反傾銷稅為低,但由於我國現今所受國外平衡稅調查的案件幾乎均是由於廠商根據促進產業條例,接受政府補貼所致。所以未來凡是援引產業升級條例相關措施的國內廠商均可能受到平衡稅的制約。由此角度觀之,未來平衡稅的措施對我國的影響,不可謂不大。其次,由於補貼協定在對於所謂不可控訴的補貼(non-actionable subsidy)的規定目前已經失效,所以未來屬於此類的補貼措施,均有可能會遭到平衡稅的調查,在談判尚未達成結論之前,我國產業升級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均有可能受到平衡稅調查的可能,此點值得加以注意。
4. 政府對於外國政府所採行的標準及檢驗措施,除應盡快告知國內廠商外,也應分析其措施是否違反相關WTO義務,若是違反相關WTO義務,應於各種WTO場合(包括雙邊諮商、WTO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表達關切。甚至於在得知進口國正研擬特定措施時,應要求進口國提供詳盡的規範草案與技術資料,以利於業者因應。
5. 政府產業政策也應顧及國際環保趨勢,例如針對於WEEE和HSEEE指令的實施,政府應鼓勵並輔導廠商將廢棄物處理的考量列入產品的設計和製造中,特別是應注重使用易再生及易回收之原料,危害性物質之控制。政府並且應協助業者發展新技術,並發展相關之認證制度。
6. 對於裝運前檢驗措施及其他通關措施,政府除應透過各種WTO場合(包括雙邊諮商、WTO市場進入委員會、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反傾銷委員會、關稅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等)表達關切,促請其他會員取消相關障礙外,也應要求進口國公布或提供貨物進口相關規則,含進口文件要求、貨品號列、適用之關稅及稅捐等等資料。
7. 積極參與WTO下之貿易政策檢討機制,依據「貿易政策檢討機制」對特定成員之貿易政策及措施作定期檢查時(排名前四名之會員每2年檢討一次;次十六名每4年檢討一次;至於其他會員每6年檢討一次),政府應積極參與,並就與國內廠商反應之項目提出要求其澄清。
(二)WTO之爭端解決案例 本研究亦就非關稅貿易措施相關的WTO爭端解決案例,進行深入的分析。結果顯示,經由爭端解決之案例,在WTO規範中仍有許多灰色地帶有待利用此機制解決。另外,亦發現爭端解決案例已不再是已開發國家的專利,許多開發中國家亦利用此一制度,做為維護其貿易權益的手段。綜觀WTO各會員的經驗以及預期在此制度修訂不大的情形下,WTO各會員援引此制度的情形會更加普遍,值得我國參考。
(三)國內企業之訪察 本研究亦對我國企業出口所面臨的非關稅貿易障礙進行研究析,結果顯示,在外國非關稅貿易障礙中,對台灣產業未來發展影響最大的有3項,分別是反傾銷措施、防衛措施可能的擴散效果和日趨嚴格的標準及檢驗規範,至於裝運前檢驗措施、關稅估價、通關程序障礙等次級障礙,則通常被開發中國家所採用,對我國亦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四)貿易障礙回報機制之建立 除了對於WTO下各協定之建議外,本研究建議主管機關應建立一套「貿易障礙回報機制」,有關此機制之詳細內容、申請流程及申請表,在本研究中均有詳細的規劃。 綜合而言,未來本機制之運作方向可以有兩種選擇:
1. 確立主管機關之貿易障礙調查、回報之處理流程,行政部門經由產官會議之檢討後,可以決定利用雙邊經貿諮商要求改善,或利用WTO貿易政策檢討機制,WTO相關委員會,或是運用WTO爭端解決機構,進行諮商。
2. 法制化之建制,亦即將「貿易障礙回報機制」視為貿易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有關「外國以違反國際協定或違反公平互惠原則之措施,妨礙我國輸出入」規定之調查程序之一,亦即如美國貿易法301條款一樣,經由法定之申請、審議、談判等程序,決定是否採取必要之報復措施。 未來我貿易障礙反應的機制,應該由「提供產業充足資訊」、「民間機構充分扮演聯絡橋樑」、「產官充分討論」及「迅速處理機制」等四項重點。如此才可將國外不公平貿易措施對我國所產生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以確保我國之權益。
(五)掌握WTO脈動之策略 另外,由於我國甫才加入WTO,未來如何在動態的基礎上,確實掌握WTO之脈動,並有效地研擬相關的經貿調整措施,以擴展我國的經貿空間,可說是相當重要。此方面的具體因應策略則有以下4點建議:
(1)策略聯盟之蘊育,(2)貿易談判人才之培訓,(3)加強與產業之互動,(4)積極促成WTO之自由化以降低區域主義下被孤立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