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度”興利法規研修計畫”

類型:研究計畫
名稱:94年度"興利法規研修計畫"
編號:PR0790
作者:王素彎
出版日期:2005.11

本計畫主要研究兩項議題,包括微型企業興利法規之研修與地方特色產業興利法規之研修,由於微型企業係從個別企業角度觀察,而地方特色產業則從整體產業面的角度切入,兩者所面臨的問題不能予以單一化處理,因此本計畫針對微型企業與地方特色產業發展所面臨的問題,以及國外相關法令的協助等分別加以研究,以下分別摘錄其重要研究結論。

一、微型企業興利法規之研修

隨著產業結構的調整、網路資訊科技的進步、知識經濟的發展以及加盟企業的興起等等的轉變,使得微型企業的發展日益快速與重要。根據民國90年《臺閩地區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資料分析,我國微型企業具有家數眾多、就業吸收力值得重視、是某些產業與地區的經濟主體,以及在某些利基市場或供應鏈中提供獨特價值等等特性。 

由於國內尚無協助微型企業的措施,根據國外相關立法與輔導措施發現,很少國家特別針對微型企業進行立法(僅智利),多半與小企業(或中小企業)合併立法;認定標準則多國採用雇用人數少於5人的定義;協助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目標,基本上是鎖定在特定族群,例如低收入水準、失業者、地下業者或特定地理區位;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法令制度面的鬆綁與簡化(減少進入障礙)以及提供協助或促進的措施。

根據微型企業座談會與調查結果顯示:微型企業所面臨的困境包羅萬象,其中最需要協助者:法規制度面的限制造成合法化經營的阻礙、創新與專業能力需加強提升、資金籌措管道狹窄。其次業者認為微型企業是否需要立法並非重點,協助政策能否落實才是關鍵。在輔導方面,宜加強宣傳與推廣、積極培養在地輔導團隊、提升輔導員的專業能力。

綜合國內外的研究與業者的意見,本研究建議:(一)相關政策制定時須釐清政策目標的定位;(二)法規面的鬆綁與簡化宜注意對競爭環境的影響;(三)現階段不宜考慮立法,但可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增修微型企業認定標準,作為輔導措施推動的依據;(四)在輔導與協助措施的規劃方面包括:檢討與修正現行法規、設立在地單一窗口、建立全國性的資訊平台、增設微型企業專案貸款項、規劃初階與進階的輔導措施並重視中央與地方的分工、運用現有中小企業十大輔導體系支援微型企業的輔導、建立在地的輔導團隊,提供因地制宜的協助措施與及時的支援、鼓勵整合性發展(如連鎖加盟)。

二、地方特色產業興利法規之研修

地方產業在台灣的經濟發展過程中,不但是地方生活的非常重要的支柱,同時也是社會穩定的力量,透過地方產業的經濟活動,不但創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