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能會與經濟部 2013第 1次溝通平台會議決議,請台電公司以委外方式擬訂「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整體策略規劃」報告,爰此,本研究協助台電公司研擬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整體策略,主要工作為:( 1)蒐集分析國際推動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主要國家經驗;( 2)放射性廢棄物整體策略規劃(包含最終處置、貯存)。
首先在最終處置策略建議:由於核能發電政策的不確定性,使得民間團體不願就核廢料議題進行深入討論。本研究建議政府應儘速確立核能發電政策,並可參考韓國所舉辦的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的政策論壇或會議,取其公民參與的精神做成政策,再交由主管機關就所形成共識做成具體政策。在「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設置條例」之修正建議,本研究建議在條例中納入多階段審議式民意調查、提前環境影響評估等;同時建議訂定「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設置條例」以規範高放射性廢棄物的選址。上述的法規修訂與訂定,建議在放射性廢棄物專責機構成立後進行。至於核廢最終處置是否採境外或境內最終處置,最佳方式為透過前述論壇討論並形成共識,本研究認為,不應排除境外處理與國際合作選項,以目前境內境外雙軌並行的原則處理,但是應以境內處理為主、境外為例外,以符合國際現狀並強化國內面對與處理放射性廢棄物的決心。
其次在貯存策略的建議:鑑於最終處置場選址在目前遭遇極大困難,為了突破困境,可考慮美國、荷蘭、瑞士等國採取長期貯存的作法,在我國境內的無人島或是準無人島興建集中貯存設施,將台灣本島高低階放射性廢棄物以及蘭嶼貯存場的低階核廢料轉運送至此地貯存。為了有效推展貯存場的尋址與增進所在地民眾的接受性,本研究認為,在放射性廢棄管理論壇中取得貯存場的選址原則為最佳方式,若未能透過論壇形成共識,則建議以專責機構為主體,在其具有民意基礎的性質下,就長期貯存所需的各項條件取得共識,在國內可行的地區進行貯存選址工作。
最後,就專責機構的組織結構建議:本研究認同民間人士進入董事會與政府共同管理放射性廢棄物,並建立有效的決策機制。但是專責機構不應排除核能發電經營者,理由在於核能發電業者可使專責機構保有經營所需的專業能量、有助機構目標與計畫的審議、降低董事會與執行者溝通障礙、及具有承先啟下,利於核廢料無縫轉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