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政策與法規研析-臺灣對於赴中國大陸投資法規之檢討及研析

類型:研究計畫
名稱:投資政策與法規研析-臺灣對於赴中國大陸投資法規之檢討及研析
編號:PR1579B3
作者:顏慧欣
出版日期:2014.12

本研究目的在研析目前台商赴中國大陸投資之現行規範與審查機制,是否符合兩岸經貿發展之趨勢、以及對於我國業者及產業發展之影響,惟同時能兼顧我國國家安全與產業發展。經研究後,本報告提出以下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結論 

1. 就投資規模來看,整體外商或臺商對中國大陸投資案件的平均金額均呈逐年提高之態勢,外商(含臺商)對中國大陸的投資規模有大型化的趨勢。就臺商對中國大陸的投資產業來看,至 2012 年開始大幅提升對服務業的投資,其中又以批發零售、金融保險及不動產為主。

2. 外商投資中國大陸的地理區位有顯著的變化,由東部地區轉移至中、西、東北地區。自 2010 年起,臺商與中國大陸當地國有企業與政府合作的模式確有增加的趨勢,目的可能是為了爭取中國大陸國有企業商機及當地政府所釋放的利多政策。 

3.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與《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規範各投資業別所普遍適用之一般性審查與許可程序,又針對特定服務業及製造業,分別訂定相關具體許可辦法與審查原則。 

4. 就一般投資項目審查而言,業者認為審查程序透明度、審查標準與時程均應更加明確,否則將會增加業者投資的不確定性。其次,由於現行投資類型較以往更加複雜,因此不論是投資定義、投資額度與計算方式,都應隨著新投資型態而彈性調整,方符合產業最新發展。再者,目前台商透過第三地轉投資中國大陸、股權轉讓或併購等情況仍普遍存在,在現行「支配影響力」的規範定義下,相關投資申報程序往往令業者難以執行,且由於申請文件要求繁複,故業者很容易便面臨違法之虞。 

5. 有關赴大陸投資的特定產業,業者建議則是應針對財務性投資適用不同的投資審查與管理思維,以有效解決目前業者在投資審查時所遭遇到的各種困難與不便。另針對面板業之關鍵技術小組審查,保險業之赴陸投資淨值限制,以及不動產開發業之特定審查要件,業者均要求進一步檢視相關限制之必要性。

二、具體建議 

1. 在確保政策目標之前提下,針對一般性赴大陸投資規範進行動態檢討調整:應針對我國業者投資國際化之趨勢,投資類型之改變,以及中國大陸本身產業發展及資本市場現代化等因素,並依據我國管理赴大陸投資之政策目的(如國家安全、資金流出、經濟安全,以及吸引資金回台)為依據,動態檢討現行有關一般類赴大陸管理規定,增加對於投資審查類型之彈性與排除條款。 

2. 處罰方式之彈性化:建議《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應回歸以故意或過失作為區分原則,對於故意違反案件應強化處罰程度,但對於過失甚至無法期待之無過失行為,則應檢討其處罰程度或方式。 

3. 投資審查程序之確定性:建議未來應至少朝向時間明確化之方向進行調整,使得投資人對於資金等資源配置調度上,至少可降低時間之不確定成本。 

4. 適度調整投資額度門檻:對於事後申報門檻 100 萬美金可參考大陸地區經濟成長實況動態調整,以符合產業需求與市場現狀。亦可分別針對製造業與服務業制定不同投資額度審查門檻,應更符合企業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