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食品安全現代化法案》(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 簡稱FSMA)自2011年1月4日正式生效,實施至今,賦予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簡稱FDA)更強大的監管美國食品安全的法源,監管範圍亦較過去更為廣泛。FDA依FSMA之規定,在今(2013)年1月16日公布兩項準則提案:「農產品生產準則提案」(Standards for the Growing, Harvesting, Packing, and Holding of Produce for Human Consumption Proposed Rule)以及「人用食品預防管控準則提案」(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and Hazard Analysis and Risk-Based Preventive Controls for Human Food Proposed Rule),由於此二項準則提案對於美國國內及外國生產者、生產設施,均有適用,因此提案規範可能會對我國輸美農產品、食品產生影響,爰有必要將兩提案做為研析標的,進行研析,以瞭解其對台灣輸美農產品、食品貿易及其相關業者的可能影響,提供主管機關及相關業者因應之參考。
本研究主要針對美國「農產品生產準則提案」與「人用食品預防管控準則提案」重要規定進行介紹與分析,並檢視其規範之WTO適法性問題,探討其對台灣輸美農產品、食品貿易之可能影響,最後提出我主管機關及相關產業如何預為因應之政策建議。
經本研究研析發現以下幾點重要結論:(一)兩準則提案主要宗旨與最大特點在於將食品安全從被動的事後反應轉變為主動的事先預防,以期降低不安全食物對美國消費者的威脅,且兩準則提案均將國外農產品予食品納入規範範圍,一體適用,故兩準則規範或規範實際執行產生的效果,未來均可能對外國進口農產品或食品,構成影響;(二)兩準則實際施行成效尚待評估,此結論乃自實務觀點出發,因該兩準則之內容,必須仰賴美國FDA投注大量經費及人力等資源,始能徹底落實。因此未來FDA究竟要如何落實本二準則之規定,其執行強度與密度對我國輸美農產品及食品之影響程度也會有差異。簡言之,兩最後準則之生效,對於我國農場與食品設施將有何等「實質」影響,實仍待觀察;(三)密切關注FDA陸續公布之與我國輸美農產品、食品密切相關其他準則,例如「第三方認證機構計畫」、「自願性合格進口商計畫」、「外國供應商認證計畫」等,其亦將影響出口業者遵循「農產品生產準則提案」與「人用食品預防管控準則提案」之相關實務,我方有必要密切關注其發展動向;(四)兩準則該當SPS協定規範客體,應受WTO相關規則拘束。由於FSMA以及「農產品生產準則提案」與「人用食品預防管控準則提案」內容均涉及國際貿易之相關程序與待遇,因此將與WTO有關之規範產生關聯性,例如GATT1994、農業協定、SPS協定、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等,美國應嚴格遵循其在WTO下之相關義務。此外,倘若兩準則確實獲得通過及正式實施,則其規範內容與其他國家國內已實施的相同或類似措施或標準的「同等效力」問題,同樣值得我方關切並積極爭取適用;(五)倘評估兩準則對我輸美農場或設施之影響,由於我國實質上應具備相當程度符合兩準則標準之能力,惟提案中針對生產、收獲、包裝、貯存過程之查驗、記錄之做成與提供、書面食品安全計畫之執行等要求,對我國農民、食品業者而言,一來可能較缺乏實際操作經驗,二來農民、業者為遵循準則要求,都需要投入相應的人力、物力,因而帶來生產成本的增加,對我國輸美農產業者或食品業者,仍將增加負擔。
本研究研提之政策建議依對象分為對外(美)立場建議及對國內政策建議。首先,對外(美)立場建議包括:(一)主動要求美國釐清「農產品生產準則提案」與「人用食品預防管控準則提案」現行規範不清內涵,持續了解、蒐集後續討論與發展;(二)持續關切第三方認證機構計畫,向美方爭取設立經FDA認可之第三方認證機構;(三)藉由FSMA規定強化與美國FDA間的夥伴關係,爭取美方提供TACB等安排。再者,對國內之政策建議則有:(一)持續輔導推廣國內企業及農民組織符合國際及重要出口市場之食品安全標準,有助提升我食品產業出口能力;(二)加強食品安全為國內外共識與趨勢,部份美國FSMA規範,亦可做為建構、更新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及監管實務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