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乃兩岸第一次針對服務業簽訂的市場開放協議,相對於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的市場開放,此次協議內容我市場開放尺度並未超越 WTO,僅是推動兩岸服務業正常化發展的開端。相對照地,協議中我爭取到其他外資亟欲取得大陸市場的國民待遇,對目前尚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的中國大陸,陸方對我的開放明顯地優於對其他國家,我業者應積極掌握此一市場擴大的契機,強化競爭力。
根據開放內容,陸資進入我技術檢測市場,從總體實證結果,對我經濟總生產與就業均有正面效益。服貿協議生效後,透過技術檢測業的產業關聯關係,若以我要求陸資投資金額下限 20 萬美金為例,大陸對每增加一筆最低限度投資,我總產出即可增加約833萬元,對我經濟成長顯然具正面效益。惟與我全年總產出相較,占比約僅為 0.000006%,而該產出占我檢測服務業比重則亦僅為 0.02625%。大體上,若投資金額在億美元以上,對我經濟社會的影響將較為顯著。另一方面,陸資來臺投資除創造產出外,每筆最低限度投資對我勞動市場估計可增加4個就業機會;陸資投資金額愈大,將可創造更多就業機會,顯然亦有利於改善我就業市場。
另一方面,我業者因得以享有與大陸檢測機構同等的待遇,可藉此機會進入大陸市場布局,可以優質且較具公信力的優勢分享大陸超過750億人民幣(2011 年)的市場,對我檢測機構的市場擴張和技術能量提升具有絶對效益,亦可為専業人士及技術人員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尤其是,條文中規劃未來兩岸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兩岸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雖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但依此,未來我業者可同時為兩岸企業提供檢測服務,除可保障我自大陸進口產品的消費權益,維護消費並避免引發社會爭議,確保社會穩定與安全外,亦有利於臺灣加工業者建立品牌形象和地位,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力。以兩岸的地理隣接與貿易密切性,以及臺灣企業的檢測競爭優勢,若能確實掌握契機,未來我方或有機會爭取成為區域檢測及認證中心。綜合而言,技術檢測業的開放於我總體經濟與就業市場具有正面效益,但面對開放後的自由競爭市場,為避免我業者因競爭不力,而被迫退出市場情形發生,中長期我業者仍應積極尋求技術提升,以維持我競爭優勢。
不過,觀察企業之個體面,由於我企業規模較小,雖累積較強技術能量但未來面對資金相對雄厚的陸資,若其採低價策略進入我方市場,恐引發我業者對市場開放的質疑。本研究利用問卷調查方式,分析業者對市場開放之認知與態度,綜合調查結果:
(一) 絶大多數檢測業者從事單一檢測業務,反映我檢測業規模較小的事實。雖然多數業者表示瞭解服貿協議之開放承諾內容,但規模愈小的業者對開放的疑慮相對偏高。
(二) 受訪者認為我市場已處於飽和狀態,陸企進入的可能性低,但由於兩岸的互信不足,不少受訪者認為陸企策略性/政治性進入我市場,並以低價搶占市場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陸資企業的低價策略係是我業者面對開放最憂慮之處。
(三) 檢測技術、能量與可信度是我業者在國際市場上的優勢,但我市場自由化程度較高,法規規範相對寛鬆。
(四) 業者表示可能因協議的開放而到大陸設立據點,但是憂慮陸方政策的不確定性與落實性。特別是,檢測報告是否受大陸官方或企業認可、設立據點及營運潛規則存在、確實執行國民待遇等課題皆為我業者關注焦點。
(五) 整體上我業者對 ECFA 服務貿易協議的簽署持肯定態度,但認為政府應加強「加速兩岸驗證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落實檢測機構之管理和稽查機制」、以及「建構單一的國內檢測驗證服務業溝通平台,降低業者間的惡性競爭」等配套措施。同時,政策上應強化「蒐集大陸檢測服務業之潛規則及各地區之特殊規定」、「提供大陸檢測服務業相關法規法令」、「設置專案處理窗口」、以及「建構兩岸檢測服務業溝通協調的平台」等,以協助業者正確評估大陸市場投資環境。此外,未來的協商中,我政府應爭取「大陸接受臺灣之指定實驗室報告」、「大陸接受臺灣認可驗證單位之證書」、「大陸接受臺灣之指定工廠檢查機構報告」等。
(六) 民國 98 年的先期開放顯示,無論在國內或國際市場我業者受到的衝擊都極低。
整體而言,服務貿易協議對業者而言,陸方的低價競爭是潛在威脅,但陸資進入我市場,由於須受我各項環保、智財權、勞動等相規法令的規範,兩岸業者係在平等的市場平台上相互競爭。面對如此的平等開放市場,價格競爭係為常態,陸企若採取低價競爭,我業者應思考以服務品質、提供完全解決方案等非價格競爭優勢因應,以避免被市場淘汰。特別是,服務業的特色在於其為內需導向,發展存在「在地性」與「便捷性」特色,我業者應積極朝客製化發展,創造區隔的市場性,而以在地優勢因應陸資的進入。政策上的溝通應再加強貿易自由化前題下,「競爭」是常態的,讓業者體認價格不一定等同於訂單,非價格因素更具 「競爭性」與「競爭力」。
調查發現兩岸相互承認檢測結果是我業者最期待的市場開放措施,但研究過程向業者強調一旦落實後,我方亦須承認陸方的檢測結果,亦即陸方既使未進入臺灣投資,也可以低價優勢侵蝕我市場時,業者方知對等開放的實際意義。過往我政府過度強調陸方在協議中的「讓利」,致使業者多以我方進入大陸市場的思維,思考市場開放意義,未對協議性質乃屬「平等」、「相互開放」為宗旨,未來的政策溝通應特別強調此點。
此外,面對我業者相對規模較小的實際狀況,為協助業者因應未來貿易自由化的推動,政府應加強國內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與輔導檢測業者提升服務效能等。另一方面,面對我業者的布局大陸市場,政府應加強中國大陸市場相關法令、投資資格要求及行業潛規則等資訊之搜集,以協助業者進入,並建構平台提供業者資訊交流,促進兩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