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執委會貿易執委 Cecilia MALMSTRÖ M 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公布「貿易及投資政策」文件,列入將研議(explore)開啟與我國投資談判。在此一背景之下,掌握歐盟對外洽簽雙邊投資協定(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BIA)可能涉及議題,及歐盟 BIA 政策演進等,乃至於歐盟最近期簽署並具有典範意義之歐加自由貿易協定(EU-Canad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 CETA)投資章內容,至為關鍵,以利全盤瞭解歐盟對外投資相關政策方向,俾預為我國準備與歐盟洽簽 BIA 等參考。
準此,本報告透過文獻回顧歸納歐盟對外簽署投資協定之政策發展沿革,並針對歐盟近期對外洽簽投資規範之談判歷程與規範取向進行探討,獲致以下主要研究結論:
歐盟各成員國過去簽署之投資協定均僅限於「投資設立後」之投資協定,2009 年里斯本條約生效並賦予歐盟執委會取得對外投資協定之專屬談判權後,其已表示未來推動歐盟整體對外之投資協定,協定涵蓋範圍將及於「投資設立前」之投資自由化協定,並透過不符合措施之負面表列進行開放。
CETA 作為歐盟首次在 FTA 以負面表列方式進行市場開放的國際協定,對於我國研析未來在含有投資自由化之臺歐 BIA 中,歐盟可能爭取保留為不符合措施之投資領域及幅度,具有指標性意涵,應作為我國準備臺歐 BIA 談判策略之參考。
CETA 投資待遇規範特別強調地主國「規制權」之保障,顯示出歐盟對於投資地主國與外國投資人權利及義務平衡考量之結果,對於許多投資地主國應遵守之協定義務上,相對應地強調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等因素有管制之權力。
固然歐盟已成功將 ICS 機制納入歐加 CETA 投資規範中,同時也於歐越 FTA 中納入規範,然而對此 ICS 機制之設計,歐盟本身內部仍有不同意見。特別是美國 USTR 在 TTIP 討論歐盟 ICS 提案仍未明顯表態,則 ICS 機制是否按目前規劃內容持續推動,抑或未來歐盟本身仍可能改變或修正,仍有待觀察。
歐加 CETA 中新增「第三方資助國際仲裁之強制揭露條款」,此係近年來國際仲裁案件中,爭端當事方受到第三方贊助之比例增加,且於歐洲、澳洲、美國等國家均容許第三方贊助者在國際仲裁中之角色,可降低過去因仲裁費用門檻過高而無法有效運用法律資源之當事方投資人,惟仍需強制揭露相關訊息,方可避免仲裁人與贊助第三方間有利益往來之問題、或對國際仲裁造成偏頗或不利影響。對此,國內過去對此議題較少注意亦無相關研究。然此一發展有利有弊,值得我國特別注意並於未來深入研究之議題。
我國有必要持續針對歐盟相關新制度分析與我國體制之異同及可能影響,同時密切觀察歐盟 CETA 及其他新興投資協定之運作,以瞭解其意義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