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告在探究我國與TPP及RCEP之投資規範與標準之落差,以及準備我國投資政策可能之變革與建立友善的外人投資環境,爰從以下內容進行研究:一為研析TPP之投資規範與標準。由於TPP 談判仍在進行中,故研析對象主要以美韓FTA內容為基礎;二為研析RCEP之投資規範與標準,同樣因RCEP仍在進行中,因此優先挑選規範標準較高的東協與紐澳、及東協與日本FTA對於投資相關規範之內容,作為分析RCEP之可能投資規範與架構之基礎;三為盤點我國對於外人投資之政策與法規;四則針對我國投資規範及 FTA,檢視其與TPP及RCEP投資規範及標準之落差。經上述研究後,本報告獲致以下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 結論
1. TPP「含有投資自由化」規範,基本投資待遇要求略高於 RCEP。美韓FTA為包含自由化概念之投資專章模式,而東協紐澳FTA投資專章不包含市場開放概念。TPP對投資法規透明化之要求高於RCEP。
2. 我國外人投資法規制度與TPP/RCEP雖無重大落差,但仍有改善之處。而可能的強化方向主要落在法規透明化及可預測性方面,特別是影響投資的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期間、回應評論意見、以及投資審查時日等相關規定。
二、 政策建議
(一) 委辦單位與其他政府部門共同推動之政策方向
1. 對於利害關係人之徵詢程序應有一致性作法 在現行制度下,我國法令並無強制規定通過法律案或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前,必須舉行公聽(聽證)會與否,且對徵求公眾意見之程序並無一致性作法。對此,建議政府機關應於法規規劃及草擬階段,進行公眾/產業徵詢及討論,方能使我國整體法規與投資監管體制。
2. 強化我國投資法規之執行效率 為強化我國整體投資環境之改善,未來除法規條文本身之國際接軌外,更應重視執行與落實層面之調整,由產業需求(亦即被監管者)而非行政便利(監管者)之角度檢討執行面之問題。
3. 我國應針對兩岸共同參與 RCEP 進行準備 我國在RCEP架構下對於中國大陸均無法避免進一步開放之結果。建議仍應持續檢視對中國大陸的開放策略,釐清談判底線,同時評估不同情境之可能影響。同時應及早向國內大眾誠實告知此一情形,並進行意見徵詢,方能在RCEP下一波開放新成員加入時,我國能有充分的準備與信心來因應面對此一挑戰。
(二) 其他政府機關之政策推動方向
1. 應針對法令草案預告期延長開始進行評估規劃 從美韓FTA乃至於美國Model BIT,均可見得美國不斷重申法規預告與公眾評論的規定,且對於一般性法規均有納入明確的至少40 天的評論期要求,建議應對此議題開始著手評估如何於國內法制上落實。
2. 檢討投資爭端仲裁判斷之國內法執行問題 對於FTA可能衍生之國際仲裁判斷之執行,我國在履行義務上可能將有不符合國際協定義務之情境發生。建議我國宜考量就仲裁法等根本法律加以修正、或另定類似「雙邊協定仲裁執行法」之特別法茲以因應,方能解決目前行政法規與法律實際上有所衝突的可能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