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於跨國併購及陸資來臺投資的案件及金額愈來愈多,未來觸及到相關「國家安全」等問題也會隨之增加,為使臺灣可在自由開放的外資政策與健全完善的國家安全審查機制間取得平衡,本計畫在 2013 年的初步研究基礎上,進一步分析亞太國家(美國、加拿大、澳洲)與歐洲國家(英國、德國)之投資管理規定及其相關實務,除整理相關文獻與五個國家外人審查機構網站外,另透過電話與外國會計師進行訪談,以瞭解該國跨國併購的管理規定及事後管理機制。
由五個國家的外人投資相關管理制度可知,這些國家皆重視投資事前審查,由律師、會計師等第三方專業公證人做第一關篩選,辨識外國投資者背後之實質受益所有人,並蒐集必要的法律文件提供給主管機關參考。美、加、澳三國對外人投資有專門法規進行管理,由單一部門進行審查,若有涉及市場競爭、其他產業、或國家安全,美國採取個別法案獨立審查的機制,加拿大與澳洲則會諮詢主管單位的意見;而英、德二國雖無專門的法令予以管制,但會優先遵守歐盟規定,再依據國內相關法規,由相關主管單位進行審查。
在審查流程方面,除美國(只要涉及併購、國家安全,不分投資金額大小皆要審查)外,其他四個國家的審查門檻不同,各別依據包括年營業額、產值、投資金額、股權比例等做為審查門檻;另外,英國及德國對內外資一視同仁;但美、加、澳三國對外國人的身分更進一步分為一般民營企業和政府投資人,其中對後者採取較為嚴格的審查方式。在審查標準方面,國家安全、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以及市場 公平競爭等因素為審查的主要考量標準;若投資人身分為外國政府,美、加、澳三國另有額外的考量。在審查程序方面,部分國家規定外國投資者於申請時要主動提供重要資訊以協助審查機關了解及評估其投資者身分資格之適法性。各國皆有清楚的審查時間,在審查的過程中,可以隨時補件,時間長短依據投資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敏感性產業而定。在投資事後管理機制方面,大部分國家對新設投資無特別的監管措施,但對於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的案件,可能利用委託第三方機構查核、政府部門現場查驗、定期檢核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及稅務申報書等措施進行監管。
綜整上述五國外人投資相關管理制度,據此研提相關政策建議如下:
1.僑外資/陸資審查法規建議:(1)陸/外資審查機制應逐漸趨於一致;(2)相關法規應同時修法,而非僅修改外人投資審查辦法。
2.審查流程建議:(1)建立第三方認證機制,協助投資事前審查;(2)依投資人身分(民營 vs.政府/國企)、地區(免稅天堂 vs.其他)以及特定對象作為區分,並適用不同的審查標準;(3)將法務部調查局納入投審會委員名單;(4)普遍上「國家安全」為外人投資審查標準,為保持審查彈性,無須明確定義之,但可列出考量因素,降低外資不確定性;(5) 建立透明公開的審查程序;(6)委託專業第三方機構或人士進行投資事後管理調查或負資訊提供之義務;(7) 加重協助政府執行事前審查及事後稽核之第三方機構之民事與刑事懲罰;(8)建構跨部會的資料庫系統以強化事前審查與事後管理機制,並加強跨部會資訊的交流。
3.其他配套措施建議:(1)設置行政院層級之特殊外人投資審查委員會;(2)廣納人民意見進行陸資/外資投資法規修改;(3)政府與人民應共同監督外資/陸資在臺投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