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以韓國、日本、新加坡與香港等國家作為研究對象,蒐集這些國家給予外國人士在境內工作之待遇,並研析其對就業市場所產生之影響,提出對我國給予外國人士入境就業或經投資而入境工作之具體方針與建議,以利未來政府相關單位制訂審查機制之參考。
總結上述本報告研究範圍之各項研究內容,歸納其獲致之結論如下。
其他國家制度經驗顯示,投資簽證核發對象並不侷限於已實行投資或承諾實行投資的階段,更進一步延伸到潛在投資人、具備創業技術能力人,以及搜尋投資機會之投資人。此外,觀察研究對象國家制度實踐,顯示各國家主管機關之投資簽證優惠措施之審核條件,仍以投資實績與績效要求作為主要考量。
各國專業技術人士簽證制度分別鎖定不同階段之外國專業人才,一般工作簽證、特殊/優秀人才求職簽證、實習受訓簽證以及畢業生工作簽證等。其中,我國並未針對外國優秀人才設計求職簽證類別。此外,參考日本技能研習制度之制度經驗,在特定行業出現人力嚴重不足問題時,政府可以透過實習簽證與技能認證體系搭配運用之實施方式,達到促進中階技術人才進入國內就業市場的效果。
各國相當重視吸引外籍畢業生進入就業市場,針對畢業生有意繼續申請工作許可與居留者,設計多種類型之居留申請途徑,包括:已經獲得聘僱可以依據一般專業人士規範申請工作許可、未獲聘雇階段之求職者可以選擇申請求職簽證或延長居留。
根據上述研究成果,本研究針對我國制度提出下列建議: I 依據產業發展政策,作為檢討修正之指導方針: 應先釐清我國整體產業發展需求,特別是如對於資金與人才具有高度需求之產業順序與需求性質,以及資金與人才間之比重,以及對於我國勞動市場(如缺工率與失業率)之影響進行整體評估後,方能夠據此參考各國經驗,重新規劃我國制度。
放寬潛在投資人之適用對象,擴大投資機會: 我國現行「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已經將潛在投資人納入適用對象,但審核條件較為嚴格。為創造外籍人士從事商務活動之友善環境,建議放寬潛在投資人之認定條件,以潛在投資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商業活動對象作為審核重點。
配合產業發展政策,延攬具備創業技術潛力之外籍人士: 我國現行投資簽證優惠制度仍是以吸引國外資金投資作為主要適用對象,無法吸納具備創業技術能力但不具備創業資金之外國人才。我國應在產業發展需求之指引下,參考韓國經驗推出結合入境簽證、提供創業資金、訓練、專利權申請等支援配套措施之整體性計畫。
針對優秀人才設計求職簽證類別: 我國未來若進一步擴大吸引國外優秀人才來台工作,本研究建議應將個別產業人才需求情況納入考量,優秀人才求職簽證之審核標準應針對申請人是否具備我國發展政策所需技術、我國就業市場需求人力所需資格等條件。
強化延攬外國優秀人才之配套措施: 其他研究對象國家將提升長期居留誘因作為吸納高階優秀人才之重點項目,據此,本研究建議我國應可參考相關國家之規範設計,增加外籍人士長期居留之誘因,包括:允許隨行眷屬簽證申請範圍包括父母、在一定條件下優秀人才可僱傭家務助理、簡化配偶申請工作許可程序、針對子女教育提供課程支援計畫等。此外,可進一步設計以企業端為適用對象之優惠計畫,結合既有之國內獎勵企業聘僱人才方案,擴大適用於外國優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