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率發展之趨勢、影響及因應作法之研究

類型:研究計畫
名稱:我國離婚率發展之趨勢、影響及因應作法之研究
編號:PR1353
作者:吳惠林
出版日期:2012.12

緣起 我國近四十年來,粗離婚率持續呈現上升趨勢。若與其他國家進行比較,以 2008 年統計資料進行國際比較,我國僅次於美國與瑞士,由此顯現我國離婚現象相對普遍。 離婚所衍生的社會議題範圍極廣,其中以離婚之後的子女教養問題、政府提供予單親家庭之相關社會資源,以及經濟問題等為主要離婚現象之相關議題。有鑒於離婚現象的普遍化,針對離婚現象、發展趨勢,以及未來可因應之政策與作法,皆有需要進一步的探討,以深入了解離婚相關議題的內涵與挑戰,並進一步研擬適當政策加以因應。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本計畫之研究方法與過程可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為文獻探討及國內外現行離婚政策分析,第二階段為資料蒐集與分析,第三階段為結論與建議事項歸納。各階段之研究過程詳述如下: 第一階段係透過國內外文獻探討方法,針對離婚潛在因子與各國離婚政策兩大主題進行文獻搜尋與歸納。透過文獻歸納後,將所有離婚因素分為總體因素與個體因素;總體因素以整體社會改變之相關因素為主,而個體因素則以個人相關特徵為主。 第二階段採取混合型研究方法,同時進行量化之實證模型研究與質性研究之訪談研究蒐集資料。透過實證模型研究歸納所得之離婚潛在因子與訪談資料分析取得之相關影響因素交叉比對分析,進一步深入探討離婚現象與離婚因素之內涵。 質性研究之訪談研究分為機構拜訪之訪談及律師與社工員之深度訪談。所有訪談資料皆整理成逐字稿,並使用編碼進行深入訪談分析,再將訪談分析結果與量化研究之實證模型分析與離婚盛行率趨勢分析結果交相比對,以歸納離婚現象、影響因素,以及潛在影響之結論。 第三階段則針對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所得之成果,進行綜合分析,歸納出本研究之結論與政策建議事項。 三、重要發現 本研究的重要發現可分成六個面向來討論: (一) 台灣家庭價值改變 過去數十年來,由於經濟社會的演變,臺灣的家庭價值有所改變。女性經濟獨立的能力不斷提升,「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家庭分工有所減弱,新的兩性合夥模式興起。過往女性由於經濟能力或是社交網絡的限制,往往造成『深宮怨婦』的情況,但時至今日,女性透過社經能力的提升,更進一步的追求自我的解放,離婚不再是一個觸不可及的選項。 (二) 離婚盛行率 整體而論,就離婚盛行率來看,我國離婚及分居現象愈趨普遍,而離婚盛行率與出生世代、年齡、教育程度及性別皆有關係。而女性投入勞動市場的現象也證實與離婚盛行率有相關性。 (三) 影響離婚之潛在因子 離婚的可能因素可區分為總體因素及個體因素,其中總體因素包含女性勞動參與增加、市場分工取代家庭分工、社會保險制度普及化、兩性就業機會漸趨平等、兩性社交網絡擴大、司法制度對離婚態度的改變等;而個體因素大致可分為夫妻社會經濟背景及夫妻互動型態兩大類。 其中,社會對於離婚的價值觀已由過去大多持負面態度的逐漸轉型成為接受離婚現象的態度,而對離婚議題的關注也逐漸由爭取監護權發展為子女教養及離婚當事人權益問題。 (四) 人口與勞動市場及女性離婚率變化 透過實證模型研究,發現女性離婚與否與個人離婚決策之間的關聯性較大,而與總體因素則沒有明顯的關聯性。就整體趨勢而言,離婚比較容易發生在低教育程度及早婚婦女族群,而這兩個族群也較容易遇到離婚後困境的挑戰,包含教養子女及經濟問題,因此單親貧窮化現象也較容易在這兩個族群中觀察到。 (五) 離婚潛在影響 透過訪談分析,發現離婚原因大致可分為五種:家暴、外遇、惡意遺棄、個性不和、與婆媳問題。近年來,由於家暴防治法的通過,使得家暴導致離婚的比例已逐漸下降,進而取代的是惡意遺棄與個性不和,尤其以年輕世代而言,個性不和更是主要離婚原因。此外,由於外籍配偶人數的增加,也導致文化語言造成的家庭障礙如婆媳問題,亦發展到不同層面,急需政府機關與相關學者深入探究。 對離婚的潛在影響,單親子女教養乃離婚衍生之社會議題中最重要的一 環,另外法律制度與社會支援系統不全也對離婚當事人及其子女造成負面影響。 (六)各國因應離婚問題相關政策 透過國內外文獻探討,將本國政策與各國政策進行比較歸納,以美國、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等國為例,其政策方向以預防性政策與補救性政策兩大類為主。以預防性政策言,家庭教育、婚姻準備與支持教育為主要重點,而補救性政策則以離婚後的監護、探視權,及單親家庭的經濟、托育及就業問題為主要著墨點。而另一政策趨勢為離婚程序中家庭調解的重視,雖各國調解方式有異,但透過家事調解針對親職教育與適應離婚生活之動機,乃為各國家事調解之共同點。 四、主要建議事項 根據研究結果及焦點座談會專家提供的政策建議,本研究針對我國現今離婚趨勢下研擬政策建議需注意的五大方向,並研提短中長程的政策建議,供主辦單位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在未來我國離婚相關議題上作為參考,未來政府部門是否對於特定政策進行進一步的政策研擬,則需要有關單位事先規劃政策研究主題,以進一步評估該政策之社會影響、社會效益,以及推動的可行性。 (一)五大方向 1.人口問題日益浮現,政府相關單位應儘早自行或委託研究機構進行長期家庭變化追蹤調查資料庫的建置 (主辦機關:內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 在研究過程中,深度探討生育及婦女勞動市場參與對於離婚的影響時,發現目前國內並沒有恰當的資料可供觀察,大部分國內長期追蹤調查庫所提供的離婚樣本又十分有限且不具代表性,建議政府相關單位在歷年進行的例行性調查中,除應增加離婚者的調查外,也應加入關於女性婚姻歷程與生育歷史的相關問題,例如何時結婚、何時離婚,甚至何時再婚等。除此之外,也不應僅針對有配偶的婦女才進行婚育的相關調查,由於未婚生子的情形預見只會愈來愈普遍,同居也不再是少數人的行為,生育不見得只會在婚姻中發生,若缺乏這方面資訊,很難對國內婚育與婦女就業相關問題進行全面性的探討,更無法提出更具體的政策建議。 2.推動情感教育以及性別教育 (主辦機關:教育部;協辦機關:內政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因應社會文化以及價值觀的變遷,應該先從教育養成的階段開始。由於現代家庭父母工作忙碌,與小孩的接觸溝通時間比以往減少許多,雖然網路與媒體的資訊發達,使得年輕人在接觸價值觀教育時有豐富多元的管道,但是也可能產生學習選擇上的偏差。尤其是在情感教育方面,年輕男女對於彼此的互動與瞭解藉由面對面相處的機會減少,卻由網路的平台取代過去人際互動的關係,同時也可能因為電視節目過度渲染特殊的社會事件,造成負面模仿的效果,因而年輕男女無法體會男女之間應該如何互動,缺乏性別思考的差異,以及喪失如何人性相互關懷的同理心。因此本研究認為在學校基本的家庭教育當中,應該特別加強對於情感教育以及性別教育的推動與發展。 3.擴大民間團體的參與,建立多元的支持系統 (主辦機關:內政部、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政府相關單位應該蒐集民間團體目前提供給離婚當事人的支持方法與管道,並依照所屬行政區域,定期與民關團體進行溝通或是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的工作。許多民間的社福機構已經開始透過與其他機構、學校、就業服務中心的合作,協助離婚當事人及其子女進行資源連結的工作,但機構本身仍舊設定父母為主要的親權行使角色,資源連結會先透過評估個案的需求,再進一步進行,如訪談對象所提到,機構本身仍舊是協助角色,根據個案需求再提供服務,也可避免取代其主要照顧者的角色。 然而,在整合性支援網絡的建構上,仍是以區域性的支援網絡建構為主要的方式,政府似乎並未扮演統整性的角色,來將所有離婚當事人可使用的相關資源進行整合,並配合現有社福機構的支援網絡,來建構一個完整的離婚當事人及其子女的支援系統。在少數的服務上,如法律諮詢、補助申請等支援是較為足夠的,但其他如課後照顧、子女教養等資源,推廣上仍有不足外,相關服務在某些區域仍是缺乏的,因此如何進一步的去評估各區域的需求,將各項服務與資源連結成一個網絡,將是未來發展離婚輔導項目的重要方向。 4.相關單位應使用離婚資料並針對離婚群體進行定期訪查,以深究離婚原因與影響 (主辦機關:內政部;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由於民間團體提供的統計資料僅限於該團體參加之會員或是有接受該團體服務之個案當事人,因此在資料的代表性上會有選擇性的偏誤存在。如果未來要進行對於離婚當事人的調查以瞭解離婚群體內的真實情況,應該要以目前離婚登記在案的個人資料來進行隨機抽樣,並且要依據統計方法上隨機抽樣的有效樣本數,進行對於離婚當事人離婚後的狀況調查。如果是委託由研究機構進行調查,應該簽署個人資料保密協定,才能將個人資料提供給研究單位進行相關的調查研究。 5.相關單位應定期與社會工作及社會科學領域的學者專家進行諮商,並蒐集國內最新的研究結果 (主辦機關:內政部、教育部、法務部;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社會文化以及價值觀的改變,通常是隨著時代的演進或是社會的趨勢而改變,而社會文化的改變通常無法由單一政策或是政府的介入來扭轉或是改變。本研究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定期與社會工作以及社會科學領域的學者專家進行諮商,並蒐集國內最新的研究結果。因社會文化轉變帶來的社會問題絕非一夕之間可以解決,且需要透過多方的調查研究,才有可能得到造成問題的因素。此外,社會改變造成的新現象或是新趨勢,不一定是新的問題。相關單位應該探究新現象或新趨勢是否對於社會造成大規模的負面影響,才能歸納為問題,以進行後續研擬解決方案的程序。 (二)短中長程的政策建議 1.短程政策建議(1)進行針對特殊族群(如:外籍配偶或陸配)的離婚當事人進行問卷調查與生活訪查。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抽樣必須達到統計上具有代表性的樣本數。(主辦機關:內政部;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 製作手冊與諮詢網站,提供一般大眾在面對婚姻生活的困難時,能有正確的法律常識,並提供心理與法律諮詢的管道。同時,應該以外籍配偶統計主要來自國家的語言,製作多國語言相同版本的手冊,讓外籍配偶能夠與國人得到相同的正確資訊。(主辦機關:內政部;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 在進行離婚程序時,應該比照結婚證書的形式,提供中文與其母語相 互對照版的文件,以讓當事人了解自己的權益。(主辦機關:內政部) (4) 建議定期進行婦女婚育調查的統計單位,應該在問卷設計上增加對於目前處於離婚狀態的婦女做更進一層的提問,如為何離婚、目前生活滿意度、經濟自主能力評估等等。(主辦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5) 提供單親父親(單爸)的專門協助服務。在訪談過程中,受訪者均表示離婚當事人尋求機關團體協助以女性居多,與小孩溝通與教養的問題是單爸最大的問題,因此可以學習新北市政府成立單爸專線的作法,讓身為單爸的當事人能夠從正確管道得到適當的協助。(主辦機關:內政部、教育部;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6) 由政府帶動風潮,可以由民眾耳熟能詳的代表性人物來進行對於家庭價值的倡導,透過對於自己與家人的互動關係,親身說明建立家庭時面對困難要如何克服等等。(主辦機關:內政部、文化部;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中程政策建議 (1)比較國內外家庭資料庫的建置,進行國內婚姻狀況資料庫建置的前期規劃。先以短期特定族群的離婚後生活調查資料作為資料庫的基本資料,並逐漸擴充到全國各地區的離婚後生活狀況調查。(主辦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內政部;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2)政府相關單位可以在原本各級地方政府設立的家庭中心,提供針對經濟自主能力薄弱的離婚當事人提供就業輔導,以提升離婚當人在離婚之後,脫離短期社會福利補助而可以自主生活的能力。(主辦機關: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 根據訪談的結果,由於離婚當事人有愈來愈年輕化的趨勢,因此除了在就業輔導上給與支持之外,對於有小孩的單親家庭在全國各地區應該給予足夠的公共托育服務,讓年輕人可以賺錢養家又能夠撫養自己的小孩。(主辦機關:內政部、教育部;協辦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4) 與民間團體共同合作建立一般家庭以及離婚家庭的支持系統,由政府相關單位進行資源整合與全國分區分工的工作,政府相關單位也可以透過與民間團體相互合作的模式,即時瞭解目前社會基層裡的家庭發展趨勢與問題。(主辦機關:內政部、教育部;協辦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5) 中央政府相關單位可以與地方政府合作,一同建立對於離婚當事人生活品質與離婚家庭的調查與訪視,也可以將調查資料整合至先期規劃的全國婚姻狀況資料庫。(主辦機關:內政部;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6) 政府相關單位可以與法務相關部門、立法相關部門研商,是否將離婚後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計畫承諾書列為離婚程序的要件,以保障離婚當事人之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同時也要求離婚當事人應當履行的法律義務與責任。(主辦機關:法務部、內政部;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7) 政府相關單位可以與教育相關部門、法務相關部門合作,推動在家事法院中進行離婚家事商談與已在國外推動的饒恕輔導。家事商談主要是告知離婚當事人在不同年齡層的未成年子女在面對離婚時可能會引起的身心反應,同時讓當事人知道用適當方式告知自己的小孩,也讓當事人瞭解可行的離婚後親職照顧計畫為何。饒恕輔導主要是讓離婚當事人能夠進行心理輔導,以建立國外行之多年的雙核心家庭模式。 (主辦機關:法務部、教育部;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8)政府相關單位可以透過設立獎項,公開鼓勵製作宣揚家庭價值或是闡述婚姻實際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問題的電視節目(如:電視影集或是互動論壇),但應該謹守不介入媒體獨立製作的原則,以符合尊重媒體獨立的社會價值觀。(主辦機關:文化部、教育部、內政部;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長程政策建議 (1) 定期由中央政府相關單位統籌,與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合作,進行全國各區的婚姻生活調查,並定期更新前期建置的全國婚姻狀況資料庫。(主辦機關:內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 有關單位與教育相關單位合作,從學校教育開始,提倡性別教育以及情感教育,並適當讓學生互動瞭解男女雙方的差異,以培養性別相互理解以及相互尊重為主要目標。另外,提倡友愛家庭的觀念,避免單親家庭在社會上被污名化。(主辦機關:教育部、內政部;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 面對離婚現象的趨勢,政府相關單位應該重新檢視家庭教育中心的功能與進行組織重整,並且進行特定功能的強化(如:中介功能),以讓一般大眾普遍可以認知該機構的重要功能,直接得到家庭教育中心的服務。(主辦機關:內政部、教育部;協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