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國際金融海嘯影響,近年我國金融服務發展相對平緩,2012 年 8 月兩岸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以及 2013 年 2 月起,DBU(外匯指定銀行)全面開辦人民幣相關業務後,開啟我國金融服務另一波發展的新紀元。面對國際金融的快速變化及鄰近國家的競爭挑戰,政府有必要展現更高的積極度及企圖心,掌握並開創新的金融服務商機。本研究主要的目的在於透過對我國金融服務業發展現況,及與國際金融發展趨勢之比較研究,找出台灣金融產業的潛在發展機會,並思考其與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相互搭配之可能性,以達到提升台灣金融業國際競爭力之最終目的。
從金融服務產業整體發展歷程及概況來看,我國金融業自 1960 年代後逐步走向開放多元的發展。惟我國金融業面臨機構規模小、業務重疊性高、收入單純、創新能力待加強等發展劣勢,國內金融業競爭相當激烈,近年發展趨緩,金融業占 GDP 比重亦逐年下滑。相對的,香港與新加坡逐步發展成為亞太金融重鎮,在金融海嘯以後對於全球人才與資金的磁吸效應愈趨明顯,致使我國金融業在「內部競爭」與「外在夾擊」下,經營日益艱困。
除了環境面的因素造就我國金融業發展遲滯外,多項研究皆顯示我國金融服務業主要發展劣勢在於國內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程度不足,包括商品、法規、人才、稅制等面向。然而經過我國與國際開放程度及法規制度的分析比較後發現,我國與深度整合 FTA 之落差,主要在於法規革新及調和議題,並非市場開放的部分。由於法規改革及調和,最直接的受益者並非外資或外國金融業者,而是我國金融產業及我國整體經濟效率,故在推動上有其正當性及優先性。
事實上,為了提升台灣金融產業國際化程度,過去幾年政府均持續提出諸多金融法規鬆綁措施,但最終都因跨部會難達共識而未達預期成效。有鑑於此,本研究建議讓示範區做為全國開放之試驗地,加速國內金融產業開放進程,進而達到提升台灣金融產業國際競爭力之最終目標。對示範區的可示範內容,本研究綜整全球金融業務發展趨勢、政府近年推動政策方針及業者訪問等相關資料發現,資產暨財富管理產業是全球持續發展、國內業者迫切需求、台灣具有發展利基且具有可示範性的前瞻性產業,為突破相關法令限制對我業者所造成的箝制,本研究建議將國際資產暨財富管理產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透過示範區內法規的鬆綁,以及誘因機制的建立,提供我國金融業者一個可和其他國家業者公平競爭的舞台。此外,為了減少對國內金融經營環境之影響,本研究建議以境外金融的業務面革新優先進行示範。
本研究對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提出下列兩個不同層面的建議:
1.對金融產業之整體性建議 我國金融產業的開放程度與深度整合 FTA 的主要落差在於法規革新及調和議題。由於法規的革新及調和涉及大量之立法及修法,建議強化主管機關對於自由化推動意涵的認知,並建立與立法機關之制度化互動及意見徵詢,同時主管機關在擬訂開放措施時,應以國際現況為參考基準,而不是只與台灣過去的環境做比較。
除了法規限制,政策執行不力亦是主要癥結,本研究建議讓示範區做為全國開放之試驗地,減緩各部會大幅度開放的壓力,視結果再進而調整政策或全國開放,以加速國內金融產業開放進程。
2.對金融業納入示範區的建議 示範區的營運模式主要由申設主體、服務客群、商品/服務範圍及申設地點等四個面向所構成。在權衡各種效益與可能之反彈後,本研究建議之營運模式如下: 為爭取推動的時效性,短期以不修法為原則,在既有境外金融架構下放寬發行或銷售金融產品的管制,且商品審查採報備制,示範區先採單點開放並搭配通路及部分服務可在實體區外完成。待示範效果顯現後,中長期可以透過修法把投信/投顧及其他財富管理機構(如保險公司)納入境外金融架構,商品可放寬至完全不設限,且可增加示範區個數。
除了營運模式,相關配套措施和誘因機制也是影響示範區成功與否的關鍵。本研究建議示範區內設立專責單位以提高運作效率,並避免審查標準不一的問題。此外,示範區之監管應以申設機構及 II 投資人的資格審核為重點,降低對商品的管制。其他配套措施還包括法規配套、人才配套、產品配套、業務配套、及租稅優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