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參與亞太地區雙邊及多邊合作協定TBT議題談判有關符合性評鑑結果接受的作法分析及效益研究

類型:研究計畫
名稱:我國參與亞太地區雙邊及多邊合作協定TBT議題談判有關符合性評鑑結果接受的作法分析及效益研究
編號:PR1670A3
作者:李淳
出版日期:2015.12

 主要研究內容 本研究旨在瞭解亞太地區國家與國際間推動符合性評鑑結果接受之趨勢,並針對我國所採用之接受符合性評鑑結果作法進行分析與檢討,以研擬我國未來參與TPP、RCEP或其他貿易協定時,對於符合性評鑑結果接受議題談判之策略與方向。本報告研究內容主要有以下五點: 

1. 歸納分析亞太地區FTA(歐韓FTA、日澳FTA、ASEAN、TPP、臺紐FTA及RCEP)推動接受符合性評鑑結果之作法,以及國際間推動接受符合性評鑑結果作法之趨勢。 

2. 研析我國目前採用的接受符合性評鑑結果作法與成效,同時檢視與國際間推動接受符合性評鑑結果作法之異同。 

3. 歸納國際間及我國接受符合性評鑑結果作法並予以類型化。 

4. 研擬可能之質、量化研判指標,協助我國未來參與TPP、RCEP或個別國家協商FTA時,對於接受符合性評鑑結果之類型及洽簽策略之分析。 

5. 基於以上研究內容,提出結論與政策建議。 

 結論與建議 

1. 結論 

(1)國際間推動接受符合性評鑑結果作法之主要合作方式 歸納亞太地區FTA與國際間推動接受符合性評鑑結果作法之合作方式,依「簽署主體」之不同主要可分為五種態樣: (1) 政府對政府; (2) 政府對私人; (3) 私人對私人; (4) 國際組織對政府; 以及(5) 國際組織對私人。 

(2)我國篩選評估指標之建立 本報告綜合歸納各國經驗,於第五章提出我國可能之篩選指標,分別為1.貿易利益、2.產業利益、3.對手國意願、4.體制利益、5.經濟發展程度、6.合作推動類型、7.制度相容性以及8.國內資源。在全部八項指標中,本報告建議應以貿易利益、產業利益二者為核心重點,同時對手國意願亦將成為是否能成功推動之核心,故茲將此三者作為主要指標,其餘指標項目則為次要輔助性指標。此一區分之目的在於若主要指標之意義均為正面且顯著且對手國亦有意願時,則即為優先推動之對象,再以次要指標輔助做成最終研判。 

若按此一評估架構,我國目前主要經貿對手中可分為五類國家作為潛在優先推動符合性評鑑結果相互接受之對象:第一類國家:經貿及產業利益相對顯著,但目前尚無雙邊符合性評鑑接受/承認等合作機制者。第二類國家:經貿利益相對較低,但體制性利益顯著者。第三類國家:現階段經貿利益上尚不顯著,但產業障礙偏高且具備發展潛力之經貿夥伴。第四類國家:現階段經貿或產業利益不顯著,但對方意願強烈者。第五類則為推動擴大如APEC TEL MRA等區域性相互承認機制,或推推動加入如東協ASEAN EEMRA。同時,考量我國在政策上已明確宣示將朝向以加入TPP及RCEP為具體目標,故TPP與RCEP重疊之國家應屬於特別具有重要意義之對象。 

2. 政策建議 

(1) 建立產業意見調查機制:產業利益為我國推動符合性評鑑合作之對象及內容上的重要研判基礎,但目前產業意見徵詢蒐集,除偶發、個案性調查外,主要仰賴如全國工總等產業公協會之貿易障礙調查報告。然而此等報告之性質及目的並非全然在於了解非關稅貿易障礙中與檢驗檢疫有關之問題,因而其結果僅具有間接參考價值。對此,本報告建議未來須優先推動之事項,為在符合性評鑑程序乃至於其他檢驗相關議題上,建立較為常態性之產業意見調查徵詢機制,以作為後續推動方向之基礎。  

(2) 利用篩選評估指標積極推動區域/雙邊協定:本報告將我國經貿對手國分為五類,作為優先推動符合性評鑑結果相互接受之對象。在此五類國家中,第一類國家之潛在對象建議可優先思考與越南及馬來西亞二個既為TPP又是RCEP成員之國家推動符合性評鑑接受或其他合作機制。其次本報告亦建議我國可將推動加入東協之電機電子相互承認協定(ASEAN EEMRA)作為推動加入RCEP政策目標之手段,以逐步建構我國成為東協外部經濟夥伴之條件。至於第二類國家潛在對象中,本報告建議以韓國作為潛在推動之對象,以收學習晚近合作機制,與國際新興制度接軌等之意義。最後在第三類國家潛在對象中,則建議以印度及巴西作為評估是否有推動合作利益之對象。但由於我國與印度、巴西之貿易結構,要藉由「互惠」性質提升對方意願,為目前之主要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