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國家服務業市場開放條件研究與對策

類型:研究計畫
名稱:主要國家服務業市場開放條件研究與對策
編號:PR1374E
作者:劉大年
出版日期:2012.12

近年來 WTO 談判延宕,區域主義興起,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的數量大幅增加,FTA 雖然強調超越 WTO 多邊開放之標準,不過許多 FTA 的服務業協定只是聊備一格,服務業開放程度仍不及製造業。對於服務業開放態度保守,主要是因為許多國家,特別是開發中國家服務業以內需導向為主,國際競爭力相對不足,所以對於市場開放較不積極。此外,服務業具有高度的在地性,經營模式與當地消費、文化緊密相關;同時,各國政府一般對於服務業的保護程度高於製造業,導致服務業業者面對的市場進入障礙較製造業高。 

不過近年來各國逐漸重視推廣服務業,除了推動各項措施以提高競爭力外,亦積極透過多邊機制或雙邊管道,排除外國之服務業貿易或投資障礙。以各國服務貿易市場開放程度而言,各國於 GATS 之承諾及國內相關法規可作為判別,作為探討各國法律面限制對於進入該國市場之障礙依據;此外,即便各國承諾開放服務貿易並修改國內法規配合市場開放,外國廠商進入該國市場時,仍舊可能會面臨當地市場所謂的「潛規則」。因此諸如政府貿易報告書、商會建議書等,都能做為探究當地市場之經營面障礙之參考。

本研究以中國大陸、印尼及越南為主要研究國家,並選取批發零售、餐飲及物流產業做為主要研究產業。透過研析三國三產業服務業市場開放概況,以了解台灣於批發零售、餐飲及物流所面臨之障礙,做為未來企業拓展海外貿易、政府制定相關政策以及對外談判 FTA 之參考。

相較於製造業,台灣服務業在中國大陸市場的布局較晚,一方面是因為中國大陸在改革開放政策下,最先開放外人投資製造業並積極進行招商引資;另一方面則是中國大陸的服務業仍存在較高的進入障礙,直到 2001 年加入 WTO 之後,服務業才有較大規模且制度化的開放。同時,台灣本身對於服務業前往中國大陸投資亦有不少限制,致使台灣服務業在中國大陸的發展並不如製造業。然隨著中國大陸潛在市場商機的逐漸浮現、兩岸 ECFA 服務貿易協定之洽談,未來兩岸服務業市場的開放,勢必替台灣業界帶來許多商機,因此值得研究。

其次,印尼與越南均為東協(ASEAN)成員。東協市場為近年來我國積極開拓的重要區域,而印尼與越南則為其中之重點。另外印尼人口為 2 億 4 仟萬,為東協成員國中人口數最多的國家;越南人口為 9 仟 100 萬,人口數僅次於印尼及菲律賓,其內需市場潛力可觀,近年來在新興國家經濟表現突出,所以亦納入研究範圍。

基此,本研究選取中國大陸、印尼及越南等三國,並選取批發零售、餐飲及物流等三產業,了解此三國三產業對外開放概況,藉以分析台灣在此三國發展遭遇之貿易及投資障礙,並研議應優先排除的障礙項目。再者,由於我國與他國洽簽 FTA 或經貿合作時,貿易對手也會要求我方消除相關貿易障礙之要求。為使我國服務業能與國際接軌,以達貿易自由化、服務業永續發展之目標,本研究亦彙整我國此三產業之開放情形、法律限制與經營障礙,以達知己知彼之功效。另外,在貿易資料來源部分,本研究將透過各國於 GATS 之承諾及其國內相關法令彙整各國產業的開放程度與法律限制;經營面障礙則透過歐美日等政府貿易障礙評估報告及商會建議書、白皮書等資料,彙整各國產業之經營面障礙。

由於服務業的主要特質為具有高度的在地性,即經營模式與當地消費、文化緊密相關。當服務業進行對外投資時,則需發展符合當地市場特性的服務業類型與經營模式,此與出口導向製造業藉由對外投資,延續原有在母國的經營模式,對外採購原物料,製成產品後輸出的模式有根本性的差異。其次,各國政府一般對於服務業的保護程度高於製造業,例如針對外來投資制訂股權比例限制等較繁複的規定,加上申請投資流程中常見的資格認定等非關稅貿易障礙,導致服務業業者面對的市場進入障礙較製造業高。

據本研究整理,中國大陸、印尼、越南之服務業位於不同的發展階段,所帶來的相關商機也不同。中國大陸已開始面臨產業結構轉型挑戰,國際級服務業者也已經進入當地市場,面臨的議題是如何確立營運模式與提升品質;印尼與越南由於經濟發展程度相對落後,市場進入障礙仍高,對於有意願進入當地市場的業者而言,主要面臨的議題是市場進入障礙,以及由於欠缺服務業基礎,需要較長時間導入營運模式至當地市場。

準此,本研究報告彙整三國三產業相關法律限制與經營障礙後,針對三國三產業提出以下總體建議:(1)透過政府間協商降低市場進入障礙與提供投資保障;(2)協助業者掌握當地消費文化特性;(3)協助業者培訓跨國經營管理人才;(4)協助業者取得資金與相關財務服務;(5)整合當地台商等相關資源協助業者掌握商機;(6)健全國內服務業產業發展環境,以利業者輸出至海外市場;(7)健全協會運作以協助業者處理潛規則問題 。

此外,本研究亦針對個別國家相關障礙提出部分建議。就中國大陸部分有以下建議:(1)利用 ECFA 談判促使中國大陸修改國內法規與行政程序;(2)強化即時訊息之蒐集與提供;(3)個別產業開放建議。針對印尼部分則提出以下建議:(1)協助廠商瞭解印尼法條或規範;(2) 協助台商擴展印尼內需市場;(3)個別產業開放建議。針對越南部分,則提供以下建議:(1)關注越南國內服務業法令規範與制度調整;(2) 調查越南內需市場商機與投資條件;(3)協助評估越南內需市場風險; (4)個別產業開放建議。

另外,過去在研析服務業貿易障礙時,多以研究貿易對手國為主, 對於本身的服務業貿易障礙甚少著墨,此次研究則納入對台灣批發零售、餐飲及物流之研析,做為未來貿易談判之參考。綜合研究結果,有以下之建議:(1)積極解決經營面之障礙;(2)審慎考慮對大陸限制進口的問題;(3)研擬鬆綁服務業外人投資與陸資來台相關限制;(4) 研擬鬆綁外籍專業人士來台工作與居留相關規定;(5)參考其他國家對於服務業市場開放之經驗;(6)協助服務業向外輸出以累積國際化營運經驗;(7)因應未來 FTA 強調制度改革的趨勢。

最後,根據本研究法律限制與經營障礙彙總之結果,倘若台商欲 選擇三國三產業進行投資,則批發零售業以中國大陸市場為優先選項,餐飲業及物流業則以印尼市場為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