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實施迄今,對於政府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之協助與貢獻甚有助益,惟因近年來信用市場資金充沛,中長期資金之運用隨著金融體系發展與產業結構轉型,申貸案件已日趨減少。本研究目的係針對現行的「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進行深入檢討,並擬具「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指標訂定公式」,以因應目前及未來國內的金融情勢,讓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繼續扮演增進國內投資、提升民眾生活品質、發展新興產業等積極正面的角色。以下針對本計畫主要結論與建議,予以簡要說明。
(一)、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宜往銀行市場利率調整
1. 中長期資金的承貸機構是商業銀行,郵政公司只能將資金轉存(實質上是貸款)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再轉貸給核准的企業;換言之郵政公司提供的中長期資金轉存款只是承貸商業銀行眾多的資金來源之一,商業銀行基於成本獲利的考量,「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必須等於或低於信用市場的利率,才會獲得承貸銀行的青睞。
2. 在資金較緊俏的民國 80 年代,承貸銀行缺乏自有資金,故成為中華郵政較具優勢的資金市場中價格的接受者,亦即承貸銀行必須接受中華郵政所訂的中長期資金利率。但在資金寬鬆的 90 年代,銀行資金充裕,中華郵政與承貸銀行的關係產生變化,中華郵政反成為價格的接受者。展望未來,國內資金寬鬆的情勢仍將持續,郵政公司的龐大資金可能難以透過銀行體系消化,「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必須朝銀行市場利率趨近,最後兩者必須相同,銀行才有可能使用郵政的資金。
3. 中華郵政可考慮以「一年期拆款利率」為中長期資金基準利率,因其有配合中央銀行發展長天期拆款利率指標、與國內貨幣市場、政府公債市場及銀行存放款市場之利率高度相關、資訊公開透明、具較高度的穩定性等優點,但其侷限在於長天期拆款市場交易量少、無法充分反應拆款市場均衡價格等問題。
(二) 、建議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為中長期資金基準利率 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機動利率與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均具有與國內貨幣市場、債券市場、銀行借貸市場利率高度相關、穩定性高、簡單明瞭、資訊公開透明等優點。此外,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既可免於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同時兼具成本利率與收益利率的問題;又足以代表五大銀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可相當程度的代表存款市場中的市場利率,又與中華郵政資金成本無直接關係,故此種定價法比較傾向市場定價法。再者,以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做為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中華郵政可享有略高的利息收入。與一年期拆款利率及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相比,台灣銀行一年期定存機動利率足以作為一種中長期資金簡便且爭議較少的利率指標。
(三) 、中長期資金基準利率搭配指定行庫規定有利建立國內領導銀行指標利率 本研究提出之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公式所得出之利率,雖已較之前之成本加成定價法所得出者為低,惟仍高於一般銀行資金成本,此種類似領導性銀行所帶出之指標利率,在本研究(以下)所提指定行庫規定之配合下,料將有助於提升我國已大致處於全球最低之利差水準,對於我金融業之經營困境有著某種程度之改進作用,亦可在促進借貸方提高貸款利潤之動機下,提升我產業之獲利能力。
(四) 、「保障郵政資金最少借款比例」之可行性探討
1. 為協助無法直接從事放款之中華郵政透過可以從事放款、且配合意願較高之全國農業金庫,在中長期資金機制下增加資金去路,故繼民國93年開始將銀行納入成為中長期資金運用機制下之資金提供者,本研究建議亦將農業金庫納入成為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之資金提供者。
2. 展望未來,針對各個政府部會之相關專案計畫,建議中長期資金運用工作小組依個案處理,如針對政府有給予利息補貼,或風險較低之政府專案貸款或政府基金融資案,以指定行庫之方式,要求須有若干比例(如 50%)給予農業金庫承作,而農業金庫需再與中華郵政資金分攤資金提供比例。藉上述建議內容及早因應因執行政府照顧廣大民眾(中華郵政部分)及照顧基層農民(全國農業金庫部分)政策,而致此兩大特殊金融機構產生資金出路有限及利潤過低問題,因此可能於未來引發國內金融不穩定之重大危機。此措施亦可同時降低央行執行貨幣政策時之負擔。假若此些問題不提早因應,尤其因其皆有龐大資金難以去化,故擁有大量公債部位,未來若出現利率反轉向上情形,則很可能產生難以處理之財務危機;由於此二金融機構之問題仍是需由全體納稅人買單,故政府介入應屬合理。
3. 上述之所以建議以個案方式處理,係因其一,本研究建議之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比一般銀行資金成本略高,且銀行較想使用本身過多之自有資金,故若通案皆以指定銀行方式進行,唯恐影響銀行承作意願,而最後有導致政府專案績效不彰之虞;其二,如只針對政府有給予利息補貼,或風險較低之政府專案貸款或政府基金融資案,以指定行庫之方式給予,因此種案例風險較低,風險貼水之加碼亦可壓低,較有利於中華郵政資金(成本較高)之適用。
4. 至於以上指定行庫建議有關是否違反 WTO 之疑慮,本研究認為,因上述指定行庫執行特定融資措施,係政府基於金融安定及社會福祉考量之作為,而非區分國內外金融機構之歧視措施,故應無違反 WTO 規定之虞。
(五)、中長期資金加碼部分利率問題探討 各銀行若使用中華郵政資金,因加碼考量焦點在於貸放對象之特質含量,與各銀行個別狀況較無關聯;再加上,有鑑於依照銀行實務上之操作原則,放款之加碼幅度與放款當時之放款利率水準有著高度相關(歷年放款利率與利差間之相關係數高達 0.867),故建議針對中長期資金運用制度 2%加碼上限,隨著本國一般銀行平均存放款利差予以適度調整,如以過去一年平均利差為調整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