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參與政府採購議題之研析

類型:研究計畫
名稱:中國大陸參與政府採購議題之研析
編號:PR1374C
作者:顏慧欣
出版日期:2012.12

針對中國大陸之政府採購市場規模、現行政府採購制度,以及其加入 WTO 之 GPA 協定承諾清單進行分析研究後,本報告獲致以下之結論與政策建議。

1. 結論 

(1) 中國大陸政府採購市場龐大,且成長迅速 中國大陸政府採購法制定後,2002 年至 2012 年期間,政府採購金額大約增加 10 倍。雖然 2011 年政府採購金額約佔國內生產總值(GDP) 3%,仍遠低於一般國家政府採購約佔 GDP 之 15-20%之趨勢。另外,中國大陸各級國營事業,及各級地方政府對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並未被計算在內,因此此等資訊應低估實際政府採購市場規模。

(2) 中國大陸採取優先採購國貨之政策,成為外國及台灣產品參與其政府採購市場之主要障礙 在中國大陸目前政府採購制度中,台商被視為「準外商」,因此所獲得之待遇與其他外商相同。雖然中國大陸政府採購市場不斷大幅成長,但由於其採取優先採購國貨政策,因此過去十年政府採購總量中進口產品比例僅保持在 3%左右。換言之,外國產品(包括台灣進口產 品)參與中國大陸政府採購市場之機會,並未因其規模成長而隨之提高。

(3)政府採購制度仍不健全 中國大陸與政府採購主要兩部法律分別為「政府採購法」以及「招標投標法」。然而此一體系與法令欠缺一致性、協調性與透明度,尤其是「政府採購法」本身適用範圍之狹隘性,以及其與「招標投標法」間仍有適用衝突問題。

(4)中國大陸短期內可能無法加入 GPA 中國大陸申請加入 GPA 之修正承諾,雖然開放範圍已有相當調整,但在門檻金額與機關清單、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項目之限制上,仍高於其他 GPA 締約國。另外,對於數量眾多之具有監管職權之公營機構、國營事業和相關機構(包含中央及地方層級),中國大陸亦未列入開放範圍。 

2. 政策建議 

(1) 透過產業合作或其他兩岸協商機制,爭取給予台商國民待遇原則 我國應爭取推動給予已於中國大陸設立據點或生產線之台商企業國民待遇,以及台商具備提出申請認定為國家自主創新產品之資格。本報告建議應從兩岸產業合作或其他平台下,具體針對該等議題進行討論,使未來無論為中央或地方政府解釋相關規定時,均能給予當地之台商國民待遇之地位。甚至進一步給予在台灣境內生產之產品,視為本國貨物之地位。 

(2) 密切觀察中國大陸加入 GPA 之發展 長期而言,中國大陸加入 GPA 將有助於我國業者參與其政府採購市場時之明確性及可預測性。由於中國大陸門檻金額過高及適用機關數量過少等議題,其他締約國亦紛紛提出關切,建議可密切觀察其他締約國提出之要求。不過,若基於先取得我國廠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先機之策略考量下,我國或可思考優先透過兩岸平台來進行相關議題之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