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補助案執行成效調查研究

類型:研究計畫
名稱:「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補助案執行成效調查研究
編號:PR1375
作者:溫蓓章
出版日期:2012.12

第一節 計畫背景 自2000年開始,全球化對於我國製造業的衝擊越趨明顯,不但硬體生產逐漸外移,國內產值及工作機會也大受影響。為了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運用我國資訊電子業實力及優勢,搭配知識型、服務型及創意型之經濟轉型,政府決定提升我國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成為新型產業發展之標竿。為實現此目標,行政院於2002年5月核定通過「加強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推動方案」,希望運用台灣產業既有優勢及文化特質,加強發展台灣數位內容產業,俾利建構成為亞太地區數位內容開發設計與製作中樞,並帶動週邊衍生知識型產業發展。有發展知識經濟與數位經濟之指標意義,可促進傳統產業提升其知識能量。 

接著,經濟部於2005年成立了「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目的在於結合相關部會的資源與力量,落實數位內容產業的推動,而也確實取得了顯著的成效。調查顯示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產值在91年到96年之間,由4,353億元成長到6,329億元,平均年成長7.73%,而同時期就業人數也由16.2萬人增加到了21.1萬人,產業附加價值也由2,311億元一路攀升到3,354億元。 

為了持續提升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行政院於96年8月6日核定通過第2期「加強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推動方案」,以原有功能導向轉為任務導向之發展策略,期能將台灣數位內容產業升級並推向國際市場。緊接著,行政院於98年5月公佈六大新興產業,其中於「創意台灣(Creative Taiwan)–文化創意產業行動方案」(民國98~102年)項下,經濟部擬訂「數位內容產業旗艦計畫」以落實產業推動政策,以更精進的重點領域發展策略及行動計畫,透過政府政策工具並結合民間相關資源,整合各界力量共同推動數位內容產業的發展,達到「發展台灣成為全球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成功之典範,並成為娛樂及多媒體創新應用的先進國家」之願景。

既有政策方向在於實際推動產業發展,內容涵蓋研發資金補助、促進投資、國際合作、海外行銷拓展、人才培訓、區域數位內容產業發展、以及政策規劃研擬等重要施政措施,同時透過行政院數位內容產業發展指導小組的跨部會協調機制,整合相關部會之資源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行政院新聞局(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等)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等共同推動。 

多年來的執行成果,確實已產出許多成功的個案,並陸續展現多元化績效。有鑑於研發經費多寡常被視為衡量國家經濟發展及社會進步的程度,並且引發針對資源投入產出對稱性、資源配置有效性及跨類別補助計畫之成效差異等爭議。此外,數位內容產業尚處於發展階段,政府資源應如何適切提供予業界,進而刺激產業發展為重要關鍵。 

然而,由於數位內容計畫具備差異大及領域廣之特性,績效無法以一般科技研究發展成效評估模式呈現,過去主要針對成功案例成效進行敘述,缺乏整體性之績效評估模式。因此,為確保政府資源有效利用,本計畫將針對「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項下所執行之相關補助計畫進行績效評估研究,透過問卷調查取得廠商整體之行量化成效,並透過個案訪談方式,深入探討計畫背後的運作概念、企業發展歷程及計畫成效的特殊意義,期能掌握業者實際參與執行情形,並建立適切之績效評估制度,以作為後續政策規劃及修正之參考依據。 

第二節 計畫目標 本計畫目標在於評估「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之計畫執行成效,考量計畫補助廠商領域範圍廣泛及商業運作模式之差異,初期重點在於完全掌握補助計畫特性,建立適當評估模式並進行量化成效調查,以評估計畫所衍生之量化效益。此外,本計畫將嘗試掌握計畫所衍生出之各種商業營運模式,並瞭解其對於執行廠商在面臨企業轉型、資金取得、跨入新市場及創新發展等問題時,所扮演的角色及實際成效。本計畫目標概述如下: 一、掌握「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之計畫特性: 分析不同計畫別之營運模式及廠商透過計畫取得之內外部效益,包括產品性質、營收樣態、商業里程碑、加值型態、國際連結/合作及營收來源等; 二、建立「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之成效評估模式及指標: 考量計畫特性呈現於其資源投入、計畫執行、成果產出及產業影響等,建立適當之評估模式,並挑選出能確實呈現計畫執行成效之指標項目,作為後續建立調查問卷之基礎。 三、建立「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之調查問卷: 問卷內容及呈現方式對於調查結果有直接影響,故本計畫將綜合各項計畫成效相關指標,以適當方式呈現。實際調查前,將進行廠商試訪,瞭解廠商對於問卷內容之呈現方式及問項適當性之意見,並進行修正。 

四、完成「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問卷調查: 將依據所建立之問卷內容,建置電子問卷資料庫及網頁,採電子問卷方式,供受調查廠商線上填答。同時需針對回填資料進行檢視,並針對不合理處與受訪廠商重新確認,並要求受訪廠商回覆書面問卷,並於回覆問卷上加蓋公司大小章,以示資料正確。 

五、分析受補助廠商之商業營運模式: 透過商業營運模式及產業價值分析,掌握補助計畫對於企業及產業之效益。 

六、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 計畫中所制訂之評估模式及問卷調查後之量化分析結果,均需透過專家座談會,邀集數位內容計畫之審查委員及此領域專家學者給予建議。 

七、完成「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成效調查報告: 彙整計畫量質化成效並提出後續計畫推動上之相關建議。 

 第三節 計畫內容 本計畫範圍涵蓋「建立電子問卷系統」、「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並提供「資料分析與建議」,依據計畫目標進一步展開範圍如下: 一、電子問卷系統 問卷回收率及回填情形對於評估有直接影響,透過電子問卷平臺可有效:(1)提升業者填寫問卷之方便度;(2)增加問卷之回收率;(3)減少因人工資料輸入疏失而導致統計資料錯誤。因此本計畫調查需建制電子問卷平臺來執行問卷調查作業。在問卷內容確認後,將進行問卷電子化作業。此外,各別補助計畫應有特定之帳號及密碼。 

二、問卷系統功能 考量問卷調查之方便性,問卷系統功能應包括: 

(一)問卷存檔:考量因問卷內容涉及跨部門資料,業者填寫時未必能一次填寫完畢,避免因為填寫時間過長被系統登出而導致資料遺失,故將問卷區分為多等份,每完成一部份需先存檔方能進入下一部份。 

(二)資料確認:為避免業者遺漏回覆部份問題,系統應具備填寫資料確認之功能,每完成問卷一部份並選擇儲存資料時,系統將自動進行資料確認,若有空白未填寫處則系統將自動提醒,並告知空白處位置,業者需完整填寫做資料存檔並繼續填寫。 

(三)填報進度追蹤:進度控管總共分為包括:(1)尚未填報;(2)填報完成及;(3)部份填報,等三個層級,並有填報進度總表來顯示各問卷之回覆進度。 (四)資料匯出:管理者可選擇將問卷填寫資料以Excel格式輸出,做統計分析使用。 

(五)業者帳號管理:考量部份業者仍傾向於以書面資料做回覆,在系統開發時,在管理者帳號納入業者資料修改及問卷填寫之功能。在收到書面問卷回函後,執行單位可利用管理者權限進入業者問卷帳號並代為填寫或進行資料修正。 

1.問卷試訪及修正:計畫實際進行問卷調查前,進行廠商試訪,並依據廠商意見進行問卷內容修正。 

2.專家學者座談會議:計畫經費內包括專家學者之諮詢費用,並召開至少一場次之專家學者座談會議。座談會需邀請至少5位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計畫承辦人員參加。會議內容、討論議題及專家學者名單由廠商規劃,經委辦單位確認後方可執行。會議中應針對計畫評估模式、指標、量化效益及商業營運模式等,提供修正建議。 

3.會議記錄:依據座談會現場討論情形,完整記錄座談會討論內容及結論。 

4.報告格式:調查報告內容須含封面、摘要、目錄、研究背景、目的、調查方法、研究發現、結論與建議等項目,並以符合規定之報告撰寫格式。 

第四節 計畫架構與整體流程 本計畫內容整體運作架構包括時程規劃、問卷調查、專家訪談及報告撰寫等項目,工作項目內容如下所述: 

一、計畫時程 

本計畫執行時程自決標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預計將建立「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評估模式及衡量指標、建立調查問卷、完成問卷調查、進行量化分析、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並提出最終建議報告。其中在專家座談會,需邀請至少5名外部專家學者參加,其專家學者名單需經本會核定後,才能進行邀請。計畫書需完整說明評估模式及衡量指標建立模式,調查問卷內容及執行作業、專家學者會議討論內容以呈現「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之成效,並對於未來補助計畫執行方向提出建議。此外,結案時也需提供問卷系統及調查廠商之電子及書面資料回覆。 

二、問卷調查 

本計畫執行廠商須依據所擬定出之評估模式及衡量指標,設計適合本計畫之問卷,並建立電子問卷系統進行問卷調查。為提升問卷回覆率及填寫方便性,問卷系統設計時應納入包括:問卷存檔、資料確認、填報進度追蹤、資料匯出、業者資料管理等功能。 

調查期間將進行進度掌握。調查結束後應針對問卷調查結果進行統計分析,並提供問卷系統完整資料,包括系統程式、問卷回覆電子檔及書面回覆。 

三、專家座談會邀請對象 

「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補助計畫」補助領域多元,包括數位遊戲、電腦動畫、電腦出版及典藏、數位影音應用及數位學習等,考量各領域所須專長之差異性,因此專家座談會邀請對象須具備相關專長。執行單位邀請對象前,須首先提出邀請對象名單,並註明其專長,共本會審核通過後才能進行邀約動作。 

四、報告 

期末報告內容須包含封面、摘要、目錄、研究背景、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發現、結論與建議,且需符合本會規定之報告撰寫格式 五、一般行政及管理 

(一)合作研究單位經審核通過執行本合作計畫後,應指派人員一名作為本案相關聯繫之窗口。 

(二)合作研究計畫經審核通過執行本合作計畫後,需定期與計畫承辦人員確認執行進度及相關事宜。 

(三)有關本計畫工作之執行,配合資策會之ISO相關程序進行,並累積相關之ISO品質記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