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自「第九個五年計畫」以來,即開始採用應用示範作為新興產業策略之發展工具。至「十一五規劃」期間,已在不同層次上,透過不同的科技計畫體系納入應用示範工程,藉以加速技術開發、促成新產品開發,乃至於建構生產能力、甚至是開發市場。
及至進入「十二五規劃」期間,《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國發〔2010〕32號,2010/10/18)又一步將應用示範工程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相互連結,以強化科技創新、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同時積極培育市場、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從此賦予示範應用工程至為重要的地位,特別是藉由應用示範工程深化國際合作,包括招才引智、利用全球資本,以及推動技術和產品「走出去」等。
然而,實際分析探討新一代資訊技術、新能源與新材料等三類戰略性新興產業之應用示範工程時,卻多僅關注於促進產業區域聚集、產業鏈發展、關鍵和前沿技術研究等,甚少論及技術移轉、人才流動等面向,也尚無觸及具有國際連結內涵之技術交易、資金往來或海外銷售技術產品。例如:新一代信息技術之雲計算,北京及上海試點均強調將形成具規模的產業鏈;新材料產業之「十成萬盞」半導體照明應用工程,則僅極有深圳宣稱要設立「國際採購交易中心」,而其他多數城市所採取的策略都是地方性的產品、服務或技術推廣發展機制。
這是由於現階段的示範工程多以現有成熟技術為基礎,藉由示範工程加速產業化發展、多樣化終端產品開發、引入與建構應用服務模式。使得多數的示範工程係由小規模開始,嘗試性探索整合環境與資源的可能模式,停留在「示範」模式,強調向大眾展示科及果產業化的應用;重視的是普及基礎建設與商業模式探索,尚未進入大規模複製、迅速擴展的階段。此種模式對於有意參與其中的外資企業(如台商)而言,若是製造銷售與基礎建設相關的硬體設備,爭取名列指定設備目錄和指定採購廠商清單,可能得到訂單。但若是關注商業服務模式,則因短期投入成本高、可回收或複製性低,加上需跨越多重門檻,例如當地主導廠商、行業協會、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明規則與潛規則等,對台商參與的吸引力可能不高。
然而中國大陸致力發展的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各有其不同的技術生命週期,所面對的技術與產業發展課題和可能策略當有所不同。針對技術生命週期偏向初創期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而言,中國大陸業者所要面對的是國際技術競爭,國際合作是其導入先進技術的重要策略之一。我國業者即使欲以技術合作方式介入中國大陸的應用示範工程,顯然將會受制於大型央企與國家級研發機構這些技術閘門,恐非單一業者之力可以攻克。能與對岸商談的潛在主體,大抵需要代表掌握關鍵先進技術的研發機構,或代表具國際領先技術的國內龍頭業者,敲門探路的可能性較高。
這主要是在對岸參與其應用示範工程,必然受限於對岸的制度設計與產業發展之主導性。惟若是將技術實現的場域由中國大陸轉移至國內,可能會有不同的情境。例如:以技術週期較為前期的電動汽車為例,在國內鋪設所需的基礎設施,訴求為國內先進技術(如電池能源管理系統BMS),加上國內市場環境較接近先進國家。或許將有機會運用國內正在推動的電動車試運行,提供中國大陸技術加速產業化發展的沃土,在試運行的過程中融合兩岸技術、甚至納入第三國技術(例如美、日),形成先進且完整的產業與服務鏈,營造兩岸雙贏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局。類似的潛力技術領域可能具有以下特性:產業技術生命週期尚在屬於初創期、國內具有特定技術優勢、產業發展需要成熟先進的社會條件等。初步推測在節能環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等領域,可能找到具有潛力的次技術領域;所需要的基礎設施可以「智慧城市」涵蓋。以上為目前初步想法,需要後續持續關注對岸之應用示範工程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動態過程,對照國內相關政策與產業發展環境,再探討利弊得失,以提出建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