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彰化縣三讀通過高汙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並駁回台化彰化廠三座汽電共生鍋爐操作許可證展延申請,導致台化宣布關廠;同時雲林縣政府也針對電力設施訂定加嚴標準;地方政府加嚴排放標準,在未來一段時間恐會如火如荼發展,對既存業者生存帶來嚴苛挑戰。
從法規面來看,依據「空氣汙染防制法」,地方政府有此權利去訂定更嚴格的排放標準,在減排國際趨勢下,這算是技術管理,訂一個高標準,背後緊扣的邏輯是要讓業者沒有誘因使用生煤,進而要求業者加強汙染防制設備去捕捉的汙染物,或者是改用新設備、改使用天然氣等,這都會造成業者成本增加,因此可預期只有大公司負擔得起汙染防制設備,小公司生存空間將會限縮,面臨自然淘汰。
美國約莫在2010年時為了減碳,推動「空汙法」針對電廠訂出全新的排放標準,目標也是技術性排除燃煤電廠,引導業者採用碳封存技術或天然氣負循環機組,但是明訂2025年或2030年後新設電廠才適用新標準,給予業者相當長的調適期。
美國花很多時間去調查全國和各州減量空間、業者未來擴廠計畫等,務求訂出計畫是具有可行性且業者做得到。對於既有業者,美國提供彈性選擇空間,例如既有業者可承諾在2025年達到新的排放標準,或是延後到2030年達到,但承諾達到標準要更高,既有業者可有不同路徑選擇,進行減排。從美國作法得到啟發是,減排或是適用新的排放標準要循序漸進,才能降低經濟衝擊,不能斷然以一個時間點切開,立即適用新標準。
對於任何減排目標、排放標準,明定在法中,都是環保的一大勝利,所有業者都要遵守,對於主管機關,包括環保署或是地方政府,或許認為法律訂出來,業者一定要遵守,做不到是業者自己的事;但是,在實務上要業者一夜轉型,或是一夜之間就可做到標準是很困難的事,應思考如何降低經濟衝擊,並且協助業者以降低成本方式達到減排。
除了加嚴排放標準的技術性管制外,總量管制更能有效確保環境品質,但在建置總量管制法規同時,亦須提供業者彈性調適空間,例如碳權交易。舉台化為例,若彰化廠無法達標,它可以從碳交易市場買到排放權,或者它可從其他廠區取得排放權做弭補,就不至於只有關廠一途。
值得一提的是,不論彰化自治條例或雲林加嚴標準,並未看到訂出該法律條文背後的科學證據,並未看到究竟有多少汙染來自某業者的證據,也沒有看到該法律執行後的衝擊評估。任何政策制定,科學證據和數字十分重要,才知道業者要負多少責任,才能循序漸進要求業者減排,擬出雙方都可接受的減排方式。若其他縣市跟進訂出加嚴排放標準或自治條例,已可預見,排放量、能源使用量較其他產業來得大的石化、電業、鋼鐵、水泥等首當其衝,若又未給予適當調適期,將面臨生存壓力,小公司將淘汰出局,大公司則營運成本增加,影響競爭力。在目前國內經濟表現不佳、薪資倒退情況,這一連串衝擊下來,勢必影響經濟發展。政府更要思考,在追求環境保護同時,是否尋求「次佳雙嬴」方案,用比較務實、降低衝擊方式達成。
本文由中經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劉哲良口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