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雅惠:公司治理勿只形式美化

  各公司建立治理制度,用來規範公司如何經營、監督與控制,期以健全成長。雖然至今公司治理制度陸續上路,仍難杜絕弊端。近日爆發的某銀行數位高層主管與詐騙集團勾結,協助不法洗錢金額高達36億元,該弊端已延續多年,顯示公司治理出了重大瑕疪。表面上符合制度,但是在執行上,仍有未臻到位之處。制度之設置雖有文字條文規定在列,是否確有落實,上下同心符合規範,則待檢驗。此次金管會聲稱此案乃進行金融檢查時所發現,顯示金融監督奏效。究竟為何公司未能在平日的治理制度上便能自行落實合規,值得思考。

  整體而言,公司治理制度攸關對外擴充以及對內掌控,方方面面影響公司發展。國際上公司治理制度有重大瑕疪之案件屢見不鮮,2001至2002年間國際上發生重大弊端,曾是美國第七大公司的安隆案,資產總額634億美元,利用複雜的子公司隱藏債務,終宣告破產。另一個規模更大的破產案,世界通訊曾為美國第二大長途電信公司,企業過度擴張,財務造假,審計失職,資產高達1,070億美元,竟告破產,員工2萬人失業。2002年美國痛定思痛通過《沙賓法案》,要求加強財務透明度、高層責任制、內部控制。

  台灣在國際事件衝擊下,2002年修改《證券交易法》,獨立董事制度上路,期能確保公司治理的公正性與透明度,引入不隸屬於公司經營團隊或大股東的專業人士,平衡董事會權力結構,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益。這制度能否有效提昇公司職能與健全度,各有造化。這幾年台灣的獨立董事制度確實在制度形式上有所推進,但也還存在一些「質」的問題。

  歐美企業大多股權分散,獨立董事各自獨立思考研判,提出論據交織辯論。然而,台灣大企業不少是家族企業,某些獨董由高層自行決定,出現少數大股東操控公司走向的現象,開會過程中重視以和為貴,與會者怠於提出糾正意見。因此,表面上與國際制度看齊,內涵則未必符合。其實台灣獨董制度亦有展現成效者,並非毫無建樹。金管會4月12日表示,為強化公司治理,在獨董提名制度上,由現行只是建議金控與銀行「宜」設置提名委員會,請銀行公會研議改為「應」設置提名委員會,降低只由高層單獨決定人選的不公偏誤。未來能否大幅改善問題,值得觀察。至於是否提名委員會名單也公布以增添公信力,其可行性有討論空間。

  採行跨域策略,乃當前多變局勢下不可或缺的,應將不同領域的知識智慧予以融合,方具實效。倘若只是表面上看來跨域,多元人士齊聚一堂,各說各話,徒增爭議。再以性別多元化而言,要求女性參與比例達到三分之一以上,固有其良善用意,然而若只看性別差異而未顧及專業深度,則有偏廢之失,能夠兼顧性別平衡以及專業涵養,方是佳構。

  總之,公司治理制度可以琳琅滿目訴諸條文規定,如何讓公司文化氣氛亦有調整,確實達到原旨要義,不致於只是擺出表面形式,值得省思。否則,仍然有賴主管機關登門查核,從外部監督,就成為最後一道屏障了。

資料來源:2026/04/30 工商時報
作者:中華經濟研究院諮詢委員、前金管會委員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