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推動新經濟模式與新科技發展對勞動市場的影響與因應」委託研究 

編號: PR2055

作者: 林俊甫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19.01


摘要:

本研究首先回顧美國、歐洲、日本、韓國以及中國大陸等國家,新經濟模式與新科技對其勞動市場、勞動權益造成的影響,以及各國之因應作法。整體而言,大部分國家皆認知到部分標準化以及例行性之工作可能被新科技取代,進而關切可能衍生之失業問題。其中日本由於早已面臨勞動力不足,因此反而視新科技可以舒緩勞動力緊缺的問題。勞動權益方面,新經濟模式與新科技發展催化許多非典型工作者,進而對傳統的僱傭關係產生衝擊,特別在平台經濟之模式中,多數平台業者並無明確規範僱傭契約,導致勞務提供者權益未能受到完整保障。基於此,各國政策面關注的重點集中於如何界定平台經濟下的僱傭關係、完善勞務提供者的社會保障體系,以及集體協商權的行使等議題,並進行相關的人力培訓、法規調整等因應措施。 

其次,在我國新經濟模式與新科技推動現況與受影響程度方面,本研究觀察到國內企業導入新科技的主要動機包括紓解缺工問題、提高產品品質、降低人員風險,並非取代人力。其次就導入新科技的速度而言,受限於人力供給與成本、科技導入與調適成本、工作可取代程度、經營者理念以及法規限制等因素,多數屬於初步試驗階段。但值得注意的是,多數受訪企業勞資雙方並未針對導入新科技事先進行溝通,而由管理階層單方面規劃與執行。如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而言,個案企業皆面臨導入新科技後,人力、組織結構與作業流程的調整,以及人才招募與培訓之明顯需求。新經濟模式方面,本研究聚焦於近年興起之平台經濟模式。據了解目前國內多數平台業者以媒合為主要功能,尚未有完整之運作規則,導致整體的工作環境不確性高,勞務提供者必須自行承擔諸多風險與成本。 

本研究進一步分析新經濟模式與新科技對我國勞動市場、勞動權益之影響。針對科技人才之大量需求,受訪企業亦積極透過校園徵才、建教合作與實習生計畫等,以提升招募成效。人力培訓方面,受訪企業普遍對數位能力培訓之需求甚高,大型企業培訓管道主要包括產學合作、企業內部輪調/訓練、與國外機構合作等,其中又以企業內部輪調/訓練為主;但中小企業限於自行訓練能量不足,以利用外部資源如參加職訓課程為主。其次,平台/零工經濟雖然帶來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的彈性化,但由於係由勞務提供者自主決定接案量、工作時數,容易衍生長時間工作、工時認定不易等問題;以及如發生傷害,職災認定與責任歸屬等爭議。 

勞動權益方面,本研究觀察到現階段我國產/職業工會與企業工會,皆欠缺對導入新科技及新經濟模式可能影響之認知。僅部分企業工會,以團體協約形式要求資方針對導入新科技之可能衝擊,保障員工權益。其次,新科技帶來工作型態多元化、零碎化,正職工作與承攬、派遣等型態交錯;新經濟模式則可能導致無固定雇主/自雇者增加,皆促使傳統工會組成形式與運作模式面臨挑戰。在新興科技發達的情況下,未來工會的經營也可以平台化、虛擬化,不僅有利於傳統工會提升其運作效率;從事新型勞動型態的勞務提供者可以透過平台工會進行團結,突破實體工會的限制。有關平台經濟下,勞雇關係難以界定之議題,本研究建議在既有法制架構下,積極認定僱傭關係;至於現行勞動法制無法涵蓋的部分,特別是社會保障的缺口,再以補充的方式為之,例如要求平台業者與勞務需求者負擔職災保險等部分社會保障責任。另於隱私權方面,現行法令對於平台業者取得勞務提供者個人資訊,以及大數據側寫及應用,可能衍生相關權益侵害或工作機會不平等等議題,尚未有明確規範。安全衛生與職災方面,平台勞務提供者之工作環境,與焦慮、過勞等身心健康風險,以及一旦發生傷害之職災認定、給付與賠償責任歸屬,仍有待進一步釐清。 

本研究最後提出政策建議與修法方向建議。政策建議包括1.總體面之設置跨部會「新科技與新經濟模式推動與因應策略平台」;2.勞動市場/人力資源面:(1)因應新科技與人力需求變化,動態調整職能基準與證照、能力鑑定制度;(2)因應新科技發展提供企業(包括中小企業)所需相關課程;(3)以平台方式整合職訓相關資訊;(4)強化勞工退職轉/轉職相關輔導、服務與追蹤機制;(5)明確要求企業必須進行職業訓練與提供勞工調適期;(6)未來可根據國內勞動市場與產業人力需求狀況,動態調整外籍專業人士申請「就業金卡」資格;(7)建議未來於「新經濟移民法」正式實施後,可視我國勞動市場與企業人才需求狀況,調整聘用外籍中階專業人士之條件;3.勞動條件與權益面:(1)建議勞資雙方建立推動數位科技等變革之共識;(2)建議加強輔導工會運用團體協約機制以保障權益;(3)建議積極輔導產/職業工會之成立及其運作;(4)建議評估放寬企業工會參與資格相關規定;(5)建議評估放寬成立虛擬工會相關規定;(6)研擬僱傭關係與雇主責任認定準則;(7)擴大平台業者/勞務需求者之責任(包括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勞工安全衛生、個人資料蒐集應用(隱私權)、建議平台業者應提供資訊或服務事項等層面);(8)擴大對平台勞務提供者之社會保障;(9)鼓勵企業提供勞工彈性的工作形式選擇;4.其他建議:(1)建議強化相關調查與數據研析機制,以掌握新經濟模式與新科技動態與對勞動市場影響;(2)建議後續可評估進行相關稅收制度改革(如機器人稅),以支持社會福利等公共服務體系。本研究最後綜整所涉及議題,提出修法方向建議,主要涵蓋之勞動法令包括勞基法、工會法、團體協商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勞工保險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