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區域計畫推動機制之探討總結報告書 

編號: PR1750

作者: 李永展

價格: 非賣品

出版日期: 2016.12


摘要:

國土計畫法業經行政院定自105 年 5 月 1 日施行, 2 年內內政部應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4 年內地方政府應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6 年內地方政府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屆時「區域計畫法」將配合廢止,臺灣空間計畫體系將轉變為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兩層級,並透過擬定特定區域計畫及都會區域計畫以因應特殊議題及經濟發展需要。 

特定區域計畫係以議題導向式之規劃為主。爰此,特定區域計畫建構在「了解國土」、「洞悉衝突」及「回顧法令」等關鍵上。「了解國土」係以全面性地、完整地資訊蒐集,藉以辨識造成衝突之國土重 大課題。「洞悉衝突」即了解造成衝突之原因常常係來自於社會變遷之需要,並應透過務實之策略以進行回應。「回顧法令」係透過既有機制回顧包括相關法令、計畫及相關區位劃設,了解議題是否已有相關規範。綜觀臺灣國土空間發展,一直以來皆有重疊治理、多法多區之特性,造成權責分配失衡之現況。當規劃主題出現,且無法透過既有機制處理,應用特定區域計畫才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由於跨區域、跨部門、跨類型議題眾多,故特定區域計畫定位與功能須予以釐清,議題啟動亦需有一評估原則,以維持國土計畫體系之效率並避免造成國土計畫體系之混亂。 

本計畫透過文獻回顧及專家學者訪談之結果,綜整建立議題評估啟動機制,藉以評估議題擬定特定區域計畫之適宜性、必要性及優先性,並進一步導出合理且必要之特定區域計畫規劃議題。第一階段將透過四項篩選原則包括「可透過空間計畫或土地使用管制處理」、「跨部門或跨行政轄區議題」、「非屬執行不力之議題」及「非屬單一都市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可自行處理之範疇」做為判斷議題是否適合擬定特定區域計畫之基準,符合以上四項篩選原則之議題方具擬定特定區域計畫之適宜性。第二階段則係針對適宜擬定特定區域計畫之議題進行檢視,確認其是否具有既有之 主管機關、相關法令或計畫依據、相關區位劃設或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同時亦須檢視議題是否得以配合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法定年限或其是否為得以進行適時檢討變更之議題。第三階段,在行政資源有限之考量下,若同時出現多個必須擬定特定區域計畫之議題,則必須以急迫性、與現有資源整合效益性、可行性、民眾意願、爭議性、社會衝突及矛盾性、預防性、跨部門、跨行政轄區等準則進行優先順序之評選。 

本計畫透過議題盤點並導出擬定特定區域計畫之議題,並以臺中市烏溪流域(流域治理)、新竹縣鎮西堡部落(原住民族土地)以及嘉義縣白水湖(海岸防災)等議 題為例,透過本計畫所研提之議題評估啟動機制據以檢視。分析結果指出流域治理、原住民族土地議題適宜透過擬定特定區域計畫之方式進行規劃。考量全國國土計畫刻正擬定中,流域治理議題可以部門計畫或部門空間發展策略之形式 納入全國國土計畫之中。而原住民族土地之規劃因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二十一條,必須透過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之相關程序以進行規劃,必須透過擬定特定區域計畫之方式,方能達到回應地方需求並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慣習之目標。 特定區域計畫係屬因地制宜的、彈性的空間計畫,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公民團體等皆有規劃 建議權,可針對既有機制無法處理之空間議題作成提案,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並擬定特定區域計畫。以特定區域計畫做為平台,與議題相關之各利害關係人可透過行政協商取得土地管理上之共識,並據以訂定土地使用管制相關事項。透過實施土地使用管制,將能有效地將在地需求及規劃目標落實於土地管理。